汇算清缴-企业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捐赠”账务处理与税务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是说我国对于公益性捐赠实施所得税应纳税额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次年起算3年内)结转。在2020年新冠疫情袭来,为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对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的支出可税前全额扣除,不在受比例限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例如企业为医用供氧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3%)将自产的供氧设备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设备生产所需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可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可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进项税转出借: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支出---新冠疫情捐赠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医院接收函,免征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营业外收入纳税申报填写说明如下: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分别在第二行和第十三行填写对应金额行次项 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一)视同销售收入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一)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在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第九行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填写有关数据行次项目账载金额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12345677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9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