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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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收入准则,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来能否销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尚未取得合同时,与合作研发项目相关的收款权利尚未明确,同时收入金额也无法可靠计量,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相应支出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合同履约成本指“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 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由于能否取得合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相关支出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公司相关研发投入无法认定为“为履行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不能认定为合同履约成本。
综上:公司将合同签订前与合作研发项目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取得合同后,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并未冲减研发费用,而是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在实现对外销售时,按照销售时点冲减研发费用,同时确认成本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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