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文言语法/“主之谓”结构的句法

作者简介:王力(1900—1986),字了一,广西博白人。北京大学中文系一级教授,中国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赵元任、陈寅恪等。后留学法国,获巴黎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等校教授。著有《汉语诗律学》《汉语史稿》《中国语言学史》《同源字典》等四十余部,主编有《古代汉语》《王力古汉语字典》等,译有波德莱尔的《恶之花》等三十余部。

这里对文言语法只谈一个极其概括的轮廓。分为三个方面加以叙述:一、句子成分;二、词序;三、单复数。

一、句子成分

上古汉语句法成分有两个主要的特点:第一是判断句一般不用系词;第二是第三人称代词一般不用作主语。

判断句,又叫作名词谓语句,就现代汉语说,也就是“是”字句。例如“孔子是鲁国人”,这就是一个判断句,“是”字是判断句中的系词。在上古汉语里,这个句子只能是:“孔子,鲁人”“孔子,鲁人也”或“孔子者,鲁人也”,不用系词“是”字。有人以为文言文里另有系词“为”字、“乃”字等,那至少不是正常的情况。甚至在判断句中用了副词的时候,依现代汉语语法应该认为这些副词都是修饰系词的,而上古汉语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用系词。例如《孟子·公孙丑上》:“子诚齐人也。”依现代汉语语法,“诚”后面应该有“是”字,但是古人在这种地方一律不用系词。

如果我们不了解上古汉语不用系词这一个语法事实,有时候会使我们对古文的语句产生误解。特别是中学生接触古文不多,误解的可能性更大。对于《战国策·唐雎不辱使命》:“此庸夫之怒也。”很可能误解为“这个庸夫的怒”,而不懂得是“这只是庸夫的怒”。在上古时代,“是”和“此”是同义词,都当“这”字讲,但是一般人看见“是”字很容易误会,以为就是系词了。例如《孟子·梁惠王上》:“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中学生们很可能把这个“是”字和现代汉语的“是”字等同起来,而不知道“是亦走也”应该解释为“这也是逃跑”。假定有系词的话,系词也只能用在副词“亦”字的后面,而不能用在前面,可见这里的“是”字只是指示代词,不是系词。

主语这个句子成分,无论在古代汉语或现代汉语的句子里,都不是必须具备的。但是,上古汉语的句子不用主语的情况要比现代汉语多得多,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上古第三人称代词一般不用在主语的位置上。试看《论语·阳货》有这样一段话:“阳货欲见孔子,孔子不见。归孔子豚。孔子时其亡也而往拜之。遇诸涂。”这些句子也有用主语的,也有不用主语的。当它们用主语的时候,只用专有名词,不用人称代词:“孔子不见”不说成“其不见”,“孔子时其亡也而往拜之”不说成“其时其亡也而往拜之”。但是,专有名词用得太多也嫌累赘,所以在许多地方索性不用主语,例如这里不说“阳货归孔子豚”和“孔子遇诸涂”;至于“其归孔子豚”“其遇诸涂”则为上古汉语语法所不容许的,更是不能说了。

具体地说,所谓第三人称代词不能用于主语,实际上就是“其”字不能用于主语。大家知道,人称代词“之”字用于宾语,“其”字则用于“领位”,大致等于现代汉语的“他的”“她的”“它的”或“他们的”“她们的”“它们的”。“其”字不能用作独立句的主语,因此,“其归孔子豚”“其遇诸涂”一类的句子都不成话。有时候,“其”字很像主语,其实“其”字的作用在于取消句子的独立性,使主谓结构变为词组。例如《孟子·离娄上》:“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其”字实际上代替了“三代之”,所以“其失天下”按照上古语法应该解作“他们的失天下”(或“它们的失天下”)。

“彼”字倒反可以用作独立句的主语,例如《孟子·梁惠王上》:“彼夺其民时。”但“彼”字不是一般的人称代词,它带有指示代词的性质,而且它被用作主语的情况也是相当罕见的。

二、词序

关于词序,这里想谈两种情况:第一是动宾结构的词序;第二是介词结构的位置。

在动宾结构中,动词在前,宾语在后,现代汉语是这样,古代汉语也是这样。但是,上古汉语有一种特殊情况:在否定句里,宾语如果是个代词,就经常放在动词的前面。例如《论语·宪问》:“莫我知也夫!”“我”是代词,所以提到动词的前面。要了解这个语法规则,必须辨别哪些词是代词,哪些不是代词。《论语·学而》:“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己”是代词,所以放在动词的前面,“人”不是代词,所以放在动词的后面,这是鲜明的对比。“君”“子”“先生”等都是以普通名词作为尊称,不能算为真正的代词,所以这些词永远不能放在动词的前面。例如《论语·宪问》,在孔子说了“莫我知也夫”之后,子贡接着就问:“何为其莫知子也?”“莫知子”才是对的,“莫子知”反而是违反语法的。真正的代词宾语如“我”“汝”“之”“是”等,在否定句里,虽然也偶尔出现在动词后面,那是非常罕见的了。

在疑问句里,宾语如果是个疑问代词,也必须放在动词的前面。《孟子·梁惠王上》:“牛何之?《庄子·逍遥游》:“彼且奚适也?”这种例子是不胜枚举的。今天的成语还有“何去何从”等。疑问句中代词宾语的位置比之否定句中代词宾语的位置更为固定,差不多没有什么例外。

介词结构是修饰谓语的。按照现代汉语语法,介词结构一般是放在谓语的前面。但是按照上古汉语的语法,许多介词结构是放在谓语后面的;特别是“于”字结构跟现代的词序很不相同。“子”字跟现代汉语对译时,随着情况的不同,可以译成“在”“向”“从”“被”“比”等。在上古汉语里,“于”字结构一般总是放在谓语的后面;在现代汉语里,情况正相反,“在”字结构、“向”字结构、“从”字结构、“被”字结构、“比”字结构却都是放在谓语前面的。试比较下面的几个从《论语》中选出来跟现代汉语对照的例子:季氏旅于泰山(季氏在泰山举行旅祭);哀公问社于宰我(鲁哀公向宰我问关于社的制度);虎兕出于柙(老虎犀牛从笼子里跑出来);屡憎于人(经常被人们憎恨);季氏富于周公(季氏比周公更富)。就这些情况看来,词序的差别是很大的。当然也有古今词序相同的时候,例如《孟子·公孙丑上》:“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译成现代汉语是:“现在有人忽然看见一个小孩儿将要掉在井里。”但是,这种词序相同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以”字结构也有类似的情况。《论语·为政》:“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这些句子的词序都是跟现代汉语不同的。

三、单复数

在现代汉语里,我们用“们”字表示复数。不但人称代词后面可以加“们”字变为“我们”“你们”“他们”“她们”“它们”;甚至有的名词也可以加“们”,如“同志们”“科学家们”。我们又用“些”字加在指示代词后面表示复数,如“这些”“那些”等。在上古汉语里,这种单复数的区别是没有的。不但名词没有单复数的区别,就是代词也没有单复数的区别。“吾”或“我”可以表示“我”,也可以表示“我们”;“尔”或“汝”可以表示“你”,也可以表示“你们”;“之”可以表示“他”“她”或“它”,也可以表示“他们”“她们”或“它们”;“其”可以表示“他的”“她的”或“它的”,也可以表示“他们的”“她们的”或“它们的”。“是”“此”或“斯”可以表示“这”,也可以表示“这些”,有时候还可以表示“那”或“那些”。

第一人称复数用“我”字。《论语·阳货》:“日月逝矣,岁不我与。”这句话大意是说:“时间不等待我们。”

第二人称复数用“尔”字。《论语·先进》:“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居则曰,不吾知也;如或知尔,则何以哉?”这里子路等一共四个人,“尔”指的是“你们”。

第三人称复数用“之”字。《论语·公冶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者、朋友、少者都不止一个人,所以“之”字应该解释为“他们”。

第三人称复数用“其”字。《论语·子张》:“百工居肆以成其事。”既然是“百工”,可见“其”字表示了复数。

指示代词表示复数的也不少见。《孟子·梁惠王上》:“王立于沼上,顾鸿雁麋鹿,曰:'贤者亦乐此乎?”“此”是鸿雁麋鹿。《孟子·滕文公下》:“古者不为臣不见。段干木逾垣而辟之,泄柳闭门而不纳,是皆已甚。”这里有个“皆”字,“是”字的复数性更加明显了。我们虽然不能说古人没有复数的观念,但是单复数的区别不需要在语言形式上表现出来。

《左传》《史记》《汉书》等书里,有“吾侪”“我曹”“若属”一类的说法,那不是简单地表示复数,而是说“我们这一类的人”“我们这些人”等等,是一种强调的说法。这和我们上面所说代词没有单复数的区别的原则是没有矛盾的。

* * *

以上所谈,就是我所说的古代汉语语法的几个粗线条。在简短的篇幅里,不可能谈得很全面。但是,如果我们让中学生得到这些文言语法常识,作为学习古代汉语的基础,也就很够了。

在讲述这些文言语法常识的时候,不要忘了历史观点。我们不要以今律古,大谈其“省略”和“倒装”。上古汉语本来就不需要系词,并不是“省略”了系词。如果真的是系词被省略了,应该总有不省略的时候,而且不省略的情况应该比省略的情况更常见些,为什么上古汉语的系词是那样罕见呢?上古汉语的否定句和疑问句的代词宾语本来就是放在动词前面的,无所谓“倒装”,如果说“倒装”,那只是以现代汉语作为标准。关于单复数问题,也应该这样看待。现代汉语的代词有单复数的区别,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并不能以此证明古代汉语里也一定有这种区别。这样研究古代汉语的语法,才是合乎历史主义的。

——摘自 王力 《古代汉语常识》

作者:杨萌萌  来源:《今日语言学》
  本文以生成句法理论考察上古汉语的“主之谓”结构,重点是回答关于其句法的最根本的问题:“主之谓”整体是什么结构,“之”具有何种句法地位和句法功能?文章根据“主之谓”的句法分布、内部结构等重要句法语义特征,将“主之谓”明确定性为以“之”为非定式标记的非定式句,同时刻画了“主之谓”与普通主谓句子(以下简称“主谓句”)的句法差异,指出二者之间的句法差异皆因于定式句与非定式句的本质区分。
1.“主之谓”的句法分布
  “主之谓”占据八种分布:话题、主语、判断句谓语、宾语(动词宾语、介词宾语)、状语、定语、名词的补足语,以及在一定语气(疑问、祈使、感叹)或语境下单独使用(有条件成句),分别如(1)—(8)所示。主之谓”唯独不能做的就是自立成句以陈述含时间表征的事件,而这恰是它与主谓句在分布上最显著的差异。
  (1)[宫之奇i之为人]j也,proi懦而proi不能强谏(《左传·僖公二年》)【话题】
  (2)霸之济否,在此会也。(《左传·昭公四年》)【主语】
  (3)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左传·宣公十六年》)【判断句谓语】
  (4)
  a.虽然,愿先生之言其风也。(《庄子·天地》)【动词宾语】
  b.其暴露之,则恐燥湿之不时而朽蠹,以重敝邑之罪。(《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动词宾语】
  c.夫子之求之也,其诸异乎人之求之与?(《论语·学而》)【介词宾语】
  (5)
  a.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假设状语】
  b.虽鞭之长,不及马腹。(《左传·宣公十五年》)【让步状语】
  c.齐侯之出也,过谭,谭不礼焉。(《左传·庄公十年》)【时间状语】
  (6)冬,晋人使以币如郑,问驷乞之立故。(《左传·昭公十九年》)【定语】
  (7)臣请为将军言秦之可可破之理(《战国纵横家书·见田于梁南章》)【名词的补足语】
  (此例引自《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116页。该文献第119页注释12指出,例句中误重一“可”字。)
  (8)
  a.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论语·宪问》)【疑问语气下单独成句】
  b.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吕氏春秋·孟春纪·去私》)【祈使语气下单独成句】
  c.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论语·阳货》)【感叹语气下单独成句】
  d.昔贾大夫恶,娶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射雉,获之。其妻始笑而言。贾大夫曰:“才之不可以已,我不能射,女遂不言不笑夫!”(《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一定语境下的评论/感慨】
  关于“主之谓”的分布,须要说明几个要点。
  第一,尽管汉语的主语和话题极易产生纠葛,但有些情况下主语就是主语,话题就是话题。在(1)中,谓语前的pro须仅与“主之谓”中的“宫之奇”同标,而不能指整个“主之谓”(“懦”“不能强谏”要求语义类型为的指人NP做主语),此时“主之谓”只能分析为话题。
  第二,前人举证“主之谓”可以做谓语,比如(3),但是,主之谓”从不充当非判断句的谓语以叙述事件,故单说“主之谓”能“做谓语”是不准确的,确切的说法应该是“做判断句的谓语”。
  第三,“主之谓”可以做很多动词的宾语。有的动词只能选择句子做宾语,比如“愿('愿意/希望’)”,其语类选择限制(c-selection restriction)说明“主之谓”本质上是句子,而非名词性结构。这样的动词可作为显示“主之谓”句子特性的区别性句法环境(distinctive syntactic environment)。
  第四,“主之谓”可充当表假设、让步、时间、原因等逻辑关系的状语,状语这一分布说明其本质为句子,而非名词性结构。
  第五,补足语从句(complement clause)与关系从句/定语从句(relative clause)应区分开来。“主之谓”可占据这两种分布,见(6)—(7)。补足语从句这一分布也说明其本质为句子,而非名词性结构。
  第六,诸多文献均指出“主之谓”可以“单独/独立成句”。所谓“单独/独立成句”,其实是有严格条件的:须借助于一定的语气(疑问/反问、祈使、感叹),或是在一定语境下发表评论或感慨。在此特别强调,主之谓”不能真正地自立成句陈述事件,这是它与主谓句在分布上最显著的差异。
2.“主之谓”的内部结构
  (9)
  a.冀之既病,则亦唯君故。(《左传·僖公二年》)
  b.辞之不可以已也如是夫!(《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c.则是兄弟之能用力于王室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d.寡人之使吾子处此,不唯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左传·隐公十一年》)   例(9)显示,“之”后的谓语动词有很强的扩展能力。“之”后可以出现时间副词、否定词;可以是情态义动词构建的复杂VP、致使结构。“之”后结构层次复杂的部分,说明“主之谓”本质上是句子,而不是名词性结构。
3.本文的分析:非定式句
  根据“主之谓”的句法分布、复杂的内部结构,可以得出“主之谓”不是名词性结构,而将之定性为句子,总的方向是正确的。然而,“主之谓”显然有别于主谓句,只说它是“句子”仍不足以体现其句法特性,还要进一步理清它是何种类型的句子。
  根据本文的分析,“主之谓”是一种非定式性结构,即非定式句,其中的“之”为非定式标记。如此一来,则可以恰当解释其分布特征及其与主谓句的分布差异,以及“主之谓”作为一个句子为何也兼具名词性;同时,只有非定式句的分析,才能解释“主之谓”与主谓句在区别性的句法环境下的系列差异。
  梅广(2015:97)认为“之”的作用在于将一个独立的句子变为非独立的子句,并且标示领格,因此“主之谓”是上古汉语的动名词(gerundive)结构。单就非定式特性而言,本文的非定式句分析与梅广教授的“动名词结构”观有相似之处,但两种分析本质上是不同的。从逻辑上讲,非定式句有多种实现形式,动名词结构只是其中一种,本文讲的“非定式句”是不区分细类(具体实现形式)的大的句类标签,而“动名词结构”是非定式句的下位概念,是该句类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从语言事实看,“主之谓”与英语的动名词结构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明显差异,比如前者的分布更为自由(杨萌萌,2017)。总之,说“主之谓”是非定式句,不等于说“主之谓”就是动名词结构;而“主之谓”的句法表现,说明它不是动名词结构。
  3.1 对分布的解释
  非定式句可做主语、谓语、宾语、状语、定语、补足语等,也可做话题。非定式句不具备确立时间指称(temporal reference)的能力,不能像定式句那样表征含时间定位的句子,也即不能独立陈述事件。主之谓”占据的分布正与非定式句的相一致。
  非定式句“单独”成句是有条件的,而这个条件就是特定的语气或语境。“主之谓”成句也有条件,如借助于疑问语气。按标句词理论,疑问等语气是C成分,C选择IP。因此,看似“单独”成句的非定式句其实不是孤立的IP,其上还有一层C投射。跨语言来看,表征祈使语气的C一般选择无典型时态标记的IP。“主之谓”可用作祈使句,故更应分析为非定式句。
  再次强调,“主之谓”做谓语,仅限于评论性谓语,一定不能陈述事件,这正是因为“主之谓”是非定式句。
  3.2 “主之谓”的名词性
  说“主之谓”具有名词性,不等于说“主之谓”是名词性结构。名词当然有名词性,但具有名词性的不一定就是名词(胡建华,2013)。
  本文基于胡建华(2013)的观点,指出“主之谓”与主谓句的差异是句类的差异,非定式句相较于定式句而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名物化”的性质,也就更靠近名词性结构。
  谈及“名物化”,本文还对比分析了主之谓”与现代汉语“NP的VP”结构,刻画了它们在句法分布、内部结构、使用环境方面的差异,指出二者是句法本质完全不同的结构
  3.3 “主之谓”与普通主谓句子的句法差异
  (一)动词对宾语从句的选择限制
  上古汉语中有的动词对宾语从句的句类有严格的选择限制,比如“数('责备’)”和“讨”,在选择带显性主语的宾语从句时,只选“主之谓”,而不选主谓句。这样的动词恰恰提供了鉴别“主之谓”与主谓句特性的区别性句法环境。
  (10)
  a.三月丙午,入曹,数之以其不用僖负羁,而乘轩者三百人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b.范宣子数吴之不德也,以退吴人。(《左传·襄公十四年》)
  (11)
  a.三十年春,王命虢公讨樊皮。(《左传·庄公三十年》)
  b.二月,公侵郑,取匡,为晋讨郑之伐胥靡也。(《左传·定公六年》)
  “数('责备’)”和“讨”可选择名词做宾语(见(10a,11a)),也可选择句子,而在选择带显性主语的宾语从句时表现出明显的选择限制,只选“主之谓”(见(10b,11b)),而不选主谓句。主之谓”既非名词,又非主谓句(在区别性句法环境下“主之谓”显示出有别于主谓句的特性),而兼有二者的特点,且能够充当可以选择宾语从句以及限定选择宾语从句的动词的宾语,因而只能分析为非定式句。主谓句和“主之谓”在能否充当“讨”这类动词的宾语上的差异,即因于定式与非定式之分。
  (二)“主”能否省略
  上古汉语的主谓句常省略主语和宾语;而“主之谓”结构,“主”“之”“谓”三个构件缺一不可,“主”不能省略。这一差异正是因于二者之间定式与非定式的本质区分。上古汉语中无显性主语的谓语性结构,可能是定式句也可能是非定式句,如不借助于一定的区别性句法环境,则无法直观地显示其句法本质。当要求出现一个显性主语时,在需要使用非定式句的环境下(如动词“讨”的句子宾语、祈使句),必须加“之”进行标注,将句子标注为非定式句。因此,非定式句要出现显性主语,一定有非定式标记“之”,即一定实现为“主之谓”;反过来看,有“之”的句子“主之谓”一定有主语。如果没有“之”,则带显性主语的句子就是主谓定式句,而上古汉语的定式句是无标记的默认(default)形式。加之上古汉语是无格语言(参看胡建华,2007;Markman,2009),故主谓句允许主语省略。
4.几种“特殊”情况
  文章还分析了两种比较“特殊”的“主之谓”例证——“主之谓矣”和“NP之于NP”。“矣”并非时体标记,而仅是句末语气词;“于NP”并非PP,而仍是VP。这两种情况均不足以对本文的非定式句分析构成挑战;相反,它们均可适用于非定式句分析。
原文刊于《中国语文》2019年第3期
  参考文献
  胡建华 2007 《题元、论元和语法功能项——格标效应与语言差异》,《外语教学与研究》第3期。
  胡建华 2013 《句法对称与名动均衡——从语义密度和传染性看实词》,《当代语言学》第1期。
  梅  广 2015 《上古汉语语法纲要》,台北三民书局。
  杨萌萌 2017 “主之谓”及相关结构的句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
  Chomsky, Noam 1970 Remarks on nominalization. In Roderick A. Jacobs and Peter S. Rosenbaum, (eds.), Readings in English Transformational Grammar. Waltham, MA: Ginn and Company. 184-221.
  Markman, Vita G. 2009 On the parametric variation of case and agreement. Natural Language and Linguistic Theory 27: 379-426.
  作者简介
  杨萌萌,女,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形式句法学、语义学、上古汉语语法。其论文刊于《中国语文》《当代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语言教学与研究》。2018年获国际中国语言学学会“青年学者奖”(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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