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拆除农村违建,成为趋势,但这“6种违建”却不包括在内

文|农情万家

导读:农村“违建”必将拆除,但这“6种违建”却不在其中,你的是吗?

农村的房屋建设多年来一直乱象丛生,是很多的农村基层工作者非常棘手的问题之一,这里指的是违建问题,从老百姓的角度讲,这类问题本就不应该出现,有问题也都出现在那些违规者身上。

由于管理不善,攀亲戚走关系严重,造成了不少的土地占用,而存在侥幸心理,趁着拆迁“大捞一笔”的占便宜心理严重,促使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村的违建房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历史是无法倒退的,过去的已经很难界定原委,于是有些问题便得到了宽松处理,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比如这些“违建”:

一、老的“违建”不需要拆除?

早在2014年,我国就发布了有关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有关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农民朋友自1987年1月1日前所建造的“老宅”,超出地方规定面积标准的,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准予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根据2014年的这一通知,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国家对宅基地确权的相对界限,也就是说在“土管法”实施前建造的超标宅基地房屋,从政策面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允许其登记确权,并不算“违建”,这当然也就不必“强拆”了。

二、拥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必拆除?

农村的很多违建,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甚至有些是出现在了地方相关政策的试运行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完其它的相关手续,比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证、房产证等。

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又完全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其后期可以进行相关手续的补办,而建成的房屋应予以认可,这部分房屋是可以作为合法房屋存在的,不予拆除。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房屋,予以确权

我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并没有“统一规划”这个问题,因此在此法实施前,凡是拥有了土地使用证而建造的房屋,均被认为是合法的建筑,准予确权,不属于“违建”范畴,不应被拆除。

同理,2008年之前通过招拍挂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完成了工业改造的房屋,准予认可,不能作为“违建”房屋对待。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应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违建”问题,尽量赋予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事实处理好分歧。

四、特殊生产中需要的建筑,不予拆除

农村的土地性质多种多样,对于基本农田和山林、鱼塘等大面积土地的承包者而言,其附带一定的建筑是很正常的事情,也是农业生产的需要,这些建筑不能简单地归为违章建筑,由当地的村集体认可即可,这类房屋不能“强拆”。

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老宅,准予确权

在农村,每个村子都有着不少的“老宅”,由于发展需要以及迁址等原因而遗留了下来,比如那些曾经完成了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遗留建筑,这些房屋也均应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不得“强拆”。

六、通过招商引资而建造的建筑

为了地方的发展,很多当地管理者穷尽一切办法招商引资,吸引外商扶持当地的发展,并附加了很多的优惠条件,通过了当地的层次审批获得土地,因这些项目而建造的房屋不能被被认定为“违建”,不得拆除,这种情况在当地不在少数,作为谋发展、促生产的一代管理者,付出了太多的努力,更应该尊重和维护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即便没有多少“掌声”,但这依然属于发展路上的“鲜花”。

结束语

2021年是农村求发展促生产的一年,很多的大目标等着去完成,只要脚步不停歇,就总会越来越接近农村美好的未来。以上六种情况在某种意义上说都属于不同程度的“违建”,但却能被认可,也是有着历史因素的,理应得到尊重。2021年你们的村子有什么新变化?欢迎在下方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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