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一)公路交通事故多,公路交通的事故死亡率远高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2003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389773起,造成80589人死亡、32269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58.4%、77.2%和65.3%,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277734起,造成23783人死亡、17148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41.6%、22.8%和34.7%,公路与城市道路事故起数比为1.4:1,而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城市道路死亡人数的3倍,公路上平均每5起事故死亡1人,城市道路上平均每12起事故死亡1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交通事故致死率是事故死亡人数与伤亡总人数之比。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高于发达国家,2003年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达到17.4%,而发达国家保持在1%-4%之间,万车死亡率虽呈下降趋势,但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1.2-1.9人/万车的水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按全年、全天成时间不均衡分布,除了在常规的早、中、晚高峰出现明显外,在凌晨零至一时也是一个高峰时段。 以1999年统计可知,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以6月份为最低谷,而最高峰集中在1、2月份,4、5月份和11、12月份。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在季、月、周、时分布上具有周期性。以2002年的交通事故统计为例,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和事故次数整体上从月初至月中稍有回落,此后明显上升,到本月24、25日时降至谷底后开始反弹,26日升到本月的最高点后又开始回落,以此规律月复一月。
(四)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得知,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合计297701起,占全国38.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合计41409人,占全国37.9%,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五)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56128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3%,占机动车驾驶员原因造成死亡总数的 65.3%。
(六)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1156人死亡、124126人受伤,分别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2003年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4664人死亡、5294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14.1%和10.7%。行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5673人死亡、680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24.6%和13.8%。
(七)低龄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主体尤其突出。在2002年统计中,全国机动车驾驶员肇事727365起,造成死亡97821人,分别占总数94.08%和89.4%,其中驾龄不足三年的驾驶员肇事128806起,造成死亡15981人,分别占总数23.04%和25.59%。
(八)因大货车、摩托车肇事致死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因小货车、农用运输车肇事致死人数略有增加。2003年大货车肇事115037起,造成22017人死亡、68008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受伤人数分别比2002年减少了30225起、3113人和16274人,下降比例分别为20.8%、12.4%和19.3%,摩托车肇事97381起,造成20026人死亡、111797人受伤,事故起数比2002年减少24881起,死亡人数减少1209人,受伤人数减少19652人,下降比例分别为20.4%、5.7%和15.0%。小货车、农用运输车分别造成8476人和9734人死亡,分别比2002年增加500人和315人,上升比例分别为6.3%和4.9%。 (九)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从1990年的1476.26万量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7975.68万辆,年均增长约15%;同时,机动化水平(千人拥有机动车数量)从1990年的12.91增长到了2002年的61.76,年均增长约14%。
(十)农村人口、进城农民工以及城市个体劳动者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人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道路不断延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民以及个体劳动者出行大幅度增长,交通参与活动日趋频繁,但同时由于这部分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2003年农林牧渔业等农村人口、农民工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分别造成11914人、12603人和16447人死亡,45189人、48778人和97264人受伤。此三类人员共死亡40964人,受伤191231人,占死伤总数的39.2%和38.7%。
二、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之所以呈现出以上特点,主要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因而只有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才能发现形成这些交通事故特点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基本上可归结为人的因素、车辆因素和道路及其他因素。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形成交通事故特点的原因。
(一)人的因素
交通是人类生存的四大根本需求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就必须抓住对人的教育和管理,所以说交通事故没有人的参与就谈不到交通事故。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道路者,如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骑自行车人、行人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有的是因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章行驶、操作失误;有的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活动的频繁,人与车、车与车之间的交通冲突机会增加,另外,由于人们受生活环境、作业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心理素质、生理条件的制约,人的自由度很大,可靠性与机械相比是很差的,交通事故发生基率自然增加。同时,人们的传统交通观念、出行习惯的沉积虽有所改变,但在短期内难以有较大的转变,人们群体文化素质不高及其提高速度与快速发展的交通事业之间不协调,交通意识转变速度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管理的要求不协调,与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手段不协调,这些也成为困扰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最为突出的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引发的事故,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1)从驾驶员方面分析 。由于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增长速度过高,群体文化素质不高,安全驾驶技术水平不高,部分驾驶员缺乏职业道德,交通违法行为严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力分散、疲劳过度、休息不充分、睡眠不足、酒后驾车、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等潜在的心理、生理性原因,造成反应迟缓而酿成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事故及造成损失的驾驶员主要违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这5个因素。其中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观察外界事物能力及心理素质等有关,而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让行则主要是驾驶员主观上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过失造成的,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情绪不稳定,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同时,驾龄在2-3、4-5年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次数多,死亡人数多,而驾龄为1年的驾驶员人数在驾驶员总数中并不占优势,但造成损失的比例却是最大的。
(2)从骑自行车人分析。不走非机动车道,抢占机动车道;路口、路段抢行猛拐;对来往车辆观察不够;自行车制动系统失灵或根本就没有;骑车技术不熟练,青少年骑车追逐嬉戏等均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3)从行人分析。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翻越护栏、横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中间隔离带;青少年或儿童突然跑到道路上,对突然行进的车辆反应迟缓、不知所措;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及各种标志等,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二)车辆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中的主要元素,影响汽车安全行驶的主要因素是转向、制动、行驶和电气四个部分。我国机动车种类多,动力性能差别大,安全性能低,管理难度大。机动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处于各种各样的环境,承受着各种应力,如外部的环境应力、内部功能应力和运动应力,以及汽车、总成、部件等由于结构和使用条件,如道路气候、使用强度、行驶工况等的不同,汽车技术状况参数将以不同规律和不同强度发生变化,或性能参数劣化,导致机动车的性能不佳、机件失灵或零部件损坏,最终成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因素。在我国机动车(各种汽车、农运三轮、装载车与摩托车)拥有量增长迅速,数量激增的机动车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的标志之一,机动车拥有量增加速度已大大超过了道路的增长速度,使得本来不宽裕的路面更是雪上加霜,使交通事故绝对数和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急剧上升,加之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步伐比较快,而车辆性能更新速度还未能跟上高速公路的建设步伐,车辆高速行驶可靠性差、安全性差,导致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于快速增长的趋势。车辆猛增的势头剧增不减,特别是一些人图便宜购买一些大城市淘汰的、已近报废的车辆,使得交通安全形势变得复杂。有些本地的不符合标准,安全技术检测状况差以及报废的车辆仍在行驶,有些个体户的出租车昼夜兼程,多拉快跑,只用不修,导致车辆技术性能差,故障多,机件很容易失灵,引发交通事故。
(三)道路因素
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道路建设逐步加大,公路里程增加,高等级公路增加幅度明显,交通客货用量增加,道路结构和交通条件日益改善,为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打下了基础。但是,在我国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构成不合理,交通流中车型复杂,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部分地方公共交通不发达,服务水平低,安全性差;自行车交通比率大,骑车者水平不一,个性不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无效交通如空驶出租车较多、私人车辆增加,这些无疑恶化着我国城市的交通安全状况。许多城市道路结构不合理,直线路段过长,道路景观过于单调,容易使驾驶员产生疲劳,注意力分散,致使反应迟缓而肇事。汽车的转弯半径过小,易发生侧滑。驾驶员的行车视距过小,视野盲区过大;线形的骤变、“断背”曲线等线形的不良组合,易使驾驶员产生错觉,操作不当,酿成事故。另外,路面状况对交通安全影响也较大。道路等级搭配不科学,路网密度不足,交通流不均衡,个别道路交通负荷度过大,交通安全性差;道路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交通影响分析,缺乏足量配套的措施、交通管理措施、停车设施等,容易形成交通安全隐患。我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低于交通需求的发展速度,有的道路的设计要求与实际运行状况不协调;各地区道路线形、道路结构、道路设施不一,客观上给过境车辆的驾驶员适应交通环境带来难度;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科学、数量不足、设置不连续;道路周边的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没有与交通安全混为一体,设计标准和实际不协调,所有这些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层出不穷。
(四)经济因素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面积大、人口多,国家经济水平并不发达,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经济的增长给交通安全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交通需求的增长,交通需求与供给矛盾加剧,给我国的交通设施带来巨大压力,快速的经济增长也影响了局部地区的交通安全,我国东部省份与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像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的交通事故就比较多,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交通需求旺盛,交通活跃造成的,这些地区的经济条件相当发达,处于国家经济的最前沿,交通设施较齐全,交通流量大,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相反,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内陆,在这些地方经济发展缓慢,交通需求量相对较小,交通设施还未完善,交通流量小,交通事故相对较少。另外,随着经济的好转,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亦不断提高,能够田间作业,也能代步和运输的“三栖”型交通工具急剧增长,特别是农用运输车发展迅速,以成为农民上山下田、走亲访友,进城赶集的主要交通工具,致使通往农村的公路上畜力车不断减少,机动车急剧增多。但由于农村各种社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机制滞后并奇缺,仅有的个别的管理部门也是人少力薄,加上农民本来文化及法律意识就不足,多种有意无意的拒管、抗税、逃费等,在农村形成了相当的管理“真空”区,致使通往农村的道路上,轮子飞转,各种车辆肆意横行,“三无”车辆随处可见,农村几近是“黑车王国”,随着这些“黑车”的横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五)管理因素
由于交通管理不足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表现为:
(1)警力严重不足,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2)道路交通设施欠缺。
(3)交通科学技术管理落后,科技含量不高。
(4)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交通的各种措施没有落实。
(5)各有关部门在管理立法规划等方面,缺少严密和长期的合作。 (6)管理决策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从而给交通管理带来了新局面。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责任分散,道路规划、设计、建设、维护、施工和管理等方面分属不同的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交通安全指导目标,各环节之间的不协调增加了道路潜在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三多三少”的现象,即面上管理多,源头管理少;上路执勤多,深入到单位宣传少;经济处罚多,实际教育少。管理滞后于存在,虽然说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般规律,但严重滞后于道路交通存在,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重化趋势。机动车管理与驾驶员管理不严格,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源头。部分地方车辆检验、牌照管理、年度审核和车辆报废制度执行不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再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不完善以及执法不严;机动车和驾驶员异地管理难度较大,监管不利,不能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跟踪管理,这些问题间接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源头。此外,我国交通管理人员素质、文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低,缺乏与交通管理需求以及所应用新技术、新手段相适应的知识型、综合型的管理人员。交通秩序不良恶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许多城市道路拥堵日益严重,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交通秩序混乱,缺乏有效的交通组织、控制、交通渠化等手段,交通秩序难以改观,加之无效交通所占比例增加,交通量的增加和不良的交通秩序降低了微观道路系统的安全性。我国交通管理对交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人力和财力较少甚至不投入;有的地方只有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才引起对交通安全的重视;有的地方缺乏有效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对现有危险路段鉴别和改造重视不够或者对已知危险路段的改造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交通事故的防治措施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和长期性。
(六)交通法规因素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秩序化交通,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道路交通规则的意义就在于秩序化交通,减少因无序交通而产生的交通堵塞、交通碰撞及因碰撞现象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利益,让每一个交通者都能平安、顺利地实现交通目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刚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被广大老百姓完全的了解,有的地方老百姓甚至都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样的情况下,致使各种交通隐患得以上路,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路上尽管有一定的秩序规范,但它不仅缺少对隐患的制约能力,而且对路面秩序控制能力也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