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依据及路径选择
作者:曲金良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依据
2001年联合国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环中国海周边国家大多已签署加入,为今后环中国海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研究和保护提供了国际典章。公约开宗明义,确定:“‘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 ①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②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③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这就为区域国际合作创造了“非经济”“无利益”(至少非直接有)的前提,有利于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和保护。但目前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海洋文化遗产权益及其保护在很多问题上语焉不详;《联合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专则专矣,但重在规定各签约国如何做好“本分”实施具体保护而避谈权利与争端。对于往往具有跨国、跨大区域性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更没有专门涉及。而《联合国海洋公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现行“法律”造成了环中国海沿岸国之间主权要求的重叠,因此为了能将岛屿、水域划清“国界”,各国争执不断,争端岛屿、水域中的海洋文化遗产包括“海上线路”文化遗产,也被裹挟在争端之中。如果对环中国海及印度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只是一味争夺,显然也违背了我们共同的先民开辟和利用海洋文化线路追求友好互通共荣的初衷。所以环中国海及印度洋周边国家加强区域间协调合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基本精神制定一部东亚环海相关国家的区域性公约或协定,应当是很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所鼓励的。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路径选择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对策选择,可有以下几条路径:
充分利用好现有国际合作平台
国际合作平台活跃在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各相关领域,为国家间的合作搭建了桥梁,可促进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迅速进展和规模的日益扩大,合作形式多样化,因此需要我国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国际合作平台。目前,全球可利用的国际合作平台主要有联合国及其下设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除以上平台组织外,我国还加入了多个国际组织如亚太地区和第三世界组织。这些平台可以协调国家之间在促进和加强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创新国际合作机制
第一,搭建必要的并利用好国际合作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是国家间进行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合作的载体和渠道,平台的搭建要以我国的利益和海洋权益为出发点,以在国际合作中争取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第二,加强政府间的对话。共同营造稳定和良好的合作环境,努力消除合作发展中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第三,加强教育与学术合作。人才资源是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教育与学术合作,共同培养服务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高技能型、实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第四,加强民间交流合作。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交流方式,让人民参与合作交流来巩固合作基础,让合作成果不断惠及各方,从而得到更广泛更坚定的支持和拥护。
发挥相关民间国际组织的力量
民间国际组织是民间交往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力量。我国参与的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等组织在推动我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上可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因此,需要我们在重视政府间合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国际组织的力量,形成全方位、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的格局。一方面,要突出民众的主体地位,发挥民间国际组织在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国际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整合社会更广范围和领域的资源,在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的基础上为民间国际组织提供更为健全的保障机制,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合理配置民间国际组织资源,最大限度地凝聚全世界的社会力量,通过民间国际组织平台,平等、自由地讨论研究有关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问题,协调各国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立场,为政府组织的行动计划做出有力推动。
发挥国际相关学者及其学术机构团体的“智库”作用
一方面,智库是决策者政策理念的主要来源,学者和学术机构、团体的专门知识和政策理念在国家的政策制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在世界各国大多同样。中外都需要制定实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利用政策和战略规划,为海洋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和发展采取共同行动。因此需要国际相关学者及其学术机构团体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内涵与价值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阐释。另一方面,发挥文艺作品和传播媒体的作用,增强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话语表达和文本表达,让人们通过文艺作品、传播媒体直接感受与认知当前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问题与建设路径,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并转化成保护身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实际行动。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在环中国海、环印度洋沿岸、岛屿地区分布广泛,数量巨大,有的需要进一步发掘发现,有的已经甚至一直受到相关国家重视,如何作为“文化线路遗产”整体加以重视和保护,发掘、发挥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代文化积淀的现代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其在当代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使命中发挥好作用,是不仅需要中国,同时也需要相关国家和地区,乃至全世界各国各地区都“行动起来”共同完成的命题。因此,如何使各国都“行动起来”,“行动起来”怎么做,都需要国际相关学者及其学术机构团体发挥“智库”作用,为其本国、也为相关国家“相互之间”提供出既符合本国需要需求、又符合相关国家、地区“利益共同体”亦即“命运共同体”需要需求——对其共同享有、共同研究、共同保护、共同利用的意见、建议,既为本国政府,也为相关国家政府和地区当局提供决策参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主导建立国际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评价与保护制度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国际合作保护及其对策思考》,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6期,转载请注明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曲金良,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上丝路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