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
需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
1、侵权致伤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侵权致残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侵权致人死亡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01 医疗费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
02 误工费
计算公式: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司法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03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
在受害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04 护理费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05 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06 住宿费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07 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