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8月18日,我国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超过11万家。大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都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简易计税方法理解不深不透,容易发生税务风险。
混凝土生产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混凝土砌块及其他混凝土制品、混凝土添加剂、干混砂浆、涵管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对自产商品混凝土,A公司按照政策规定,自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务人员在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和外购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经辅导,A公司补缴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约300万元。
A公司在简易计税方面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非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混凝土按胶凝材料不同,分为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石膏混凝土及聚合物混凝土等。除了生产水泥混凝土外,A公司还生产沥青混凝土。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全面,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也纳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沥青混凝土并不属于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商品混凝土范围,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对外购水泥混凝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务人员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品目为“商品混凝土”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适用13%税率的征税项目相关栏次却未填报相应金额。通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得知,A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供不应求,自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便从其他企业外购一部分商品混凝土,作为自产混凝土的补充销售给客户。对于这部分转销售的外购混凝土,A公司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根据9号文件规定,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方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购商品混凝土转销售,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却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人员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时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混凝土设备、搅拌车、泵车、骨料、粉煤灰、水泥等品目。对于购进的水泥等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公司全额计算抵扣,并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A公司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税法遵从能力不足,对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理解和执行比较片面。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深入学习税法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内涵,防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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