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19家运输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如何辩护?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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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淮安共19家运输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家运输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十几万元至二百多万元不等,
其中:
虚开税额最小的是淮安泰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份,金额127.65万元,税额14.04万元。
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淮安九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 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2份,金额2416.20万元,税额233.46万元。
运输行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比较多的行业,其中的原因是运输行业内大多是个体户,而个体户承接了运输业务之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客户又需要其提供,因此,个体户在运输时往往会让运输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或者有运输需求的公司,在个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己去联系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被司法机关认定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运输行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如何进行辩护呢?主要是看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运输行业涉嫌虚开的相关案例如下:
1.1.案例一:刘某虚开发票不起诉案
1.2.案号: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构成虚开发票罪,其主观方面要求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实际运输业务发生而开具发票,其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本案中,刘某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与各矿、各车主存在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各车主属于挂靠安某某公司进行运输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4]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上述方式开具,不能认定为虚开,复函中虽未对普通发票作出规定,举重以明轻,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更不宜认定为虚开。
因此,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刘某既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无罪案
2.2.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崔某某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又认定崔某某无运输业务而虚开,……原审判决的认定自相矛盾。本院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1.案例三:李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刑初4号
3.3.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法律性质,本院评析如下:
一、首先,……被告人李某某向受票方B物流发生了实际交易,向B物流开出的金额也属实,因此按照《复函》精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被告人李某某在向B物流实际运输后,让被挂靠单位A物流向B物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税款是否流失。按照前述挂靠关系的认定,A物流和托运人B物流均系纳税主体,托运单位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得到的进项税发票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时,经税务机关查验无误,进行了抵扣,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此环节税收并未流失。……因此,被告人李某某以A物流名义与B物流发生的真实运输业务,从A物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结算,其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收的故意,被告人李某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为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的被告人徐某某对此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广元D铝发生了真实的运输业务,……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者被告人徐某某有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因此,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存在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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