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适用劳动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朋友认为,公务员、事业编都是劳动者的一员,自然也适用于《劳动法》。

其实,这是不准确的!

目前,我国现行的两百多部法律之中,除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适用一切之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都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同样也是如此,第二条就明确了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看到,同为用人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存在两个明显的差异:

1、企业是“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是“依照”《劳动法》执行。

法律中的用词是很严谨的,“适用”和“依照”的含义并不相同。

“适用”代表着企业的相关行为都要受《劳动法》约束,而“依照”代表着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受其它法律的约束,如果法律之间有冲突,特别法要优于普通法。

举个例子,公务员是适用《公务员法》,而参公管理人员是依照《公务员法》执行,虽然二者在招录、考核、晋升、提拔、退休等程序是相同的,但在管理上仍有细微的差异。

2、针对企业,用的词语是“形成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就要适用《劳动法》。

而针对事业单位,用的词语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如果没有和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法》。

因此,要判断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可能很多事业编的朋友有疑问,我明明签订了合同,还要三年续签一次,为什么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其实原因很简单,事业编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

该合同源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行政法规,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要略低一些。

但是,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正式法律尚未出台,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都要按照这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执行。

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两种合同的条款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自然不完全按照《劳动法》执行。因此,事业编的很多规定是和《劳动法》相违背的,我简单举几个例子:

第一,《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二,《劳动法》规定加班要有加班费,而事业单位的加班是无偿的。

第三,事业编想要解除聘用合同,需要的手续和《劳动法》的规定是完全不同。


其实,事业编人员不光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人事关系。

这从条例第十九条也能得到验证:“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公务员同样也是如此,跟事业编一样执行编制管理,在编办实名登记,由公务员局、人社局管理人事档案,与所在单位构成人事关系,很多规定都不依照《劳动法》执行。

最后,介绍一下事业单位的哪些人适用《劳动法》。

事业单位中除了正式的在编人员之外,常见的还有合同工、劳务派遣工。

合同工是指直接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工作人员,毫无疑问依照《劳动法》执行。

至于劳务派遣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二者之间才适用《劳动法》。

而事业单位只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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