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预收10万,消费者可否要求退款?

为了减重瘦身,孙小姐于2010年7月与某美容公司签订有效期为6个月的服务协议,选择了该美容公司提供的尊贵疗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除。

这份服务协议不简单,其中约定了许多不利于孙小姐的内容。例如:

1.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未有改善,且超过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

2.因孙小姐自身原因不能按公司制定的方案切实履行,不能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3.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某某保证不得向公司要求退赔任何费用

4.孙小姐任何懈怠的态度或违反方案及进程的行为,经公司善意提醒而未有改善的,公司有权终止对孙某某的服务,孙小姐并不得要求公司退赔任何费用

5.另签订声明书:如不配合安排而导致纤体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

付费当月,孙小姐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但体重未能减轻,于是停止在该美容公司接受瘦身疗程,想要求美容公司退费。

但刚接受服务才一个月,是否能要求退费呢?孙小姐做了几次尝试。

第一次尝试,是希望撤销这份服务协议。理由是其与美容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对孙某某显失公平、孙某某对服务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第二次尝试,是希望解除这份服务协议。孙小姐在服务协议到期后,以对美容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业已过期、美容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协议、返还孙某某90,000元。

经过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美容公司返还48,200元。

这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全国通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中也引用了该案例,其权威性不会因为民法典生效而受到影响。

我们的结论是,消费者在接受美容公司、健身房、教育培训等预付费服务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是可以要求商家退还部分款项的。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为什么孙小姐可以要求退还预付款?

因为无论是全部退还还是一分不退,都不公平。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

首先,美容服务属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受法律倾向性保护,若任由商家约定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其次,虽然该服务协议已到期失效,其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但还是可以要求退还未接受服务的部分款项。如果要求全部退还,则对商家不公平。“对该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有否完全履行、协议双方在服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有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实,孙某某仍有权提起诉讼予以主张。”基于此,法院扣除了美容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价值。

既然可以要求退款,为什么金额是48,200元?

因为孙小姐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行为属于违约,在退还金额的确定上,她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

首先,服务价值按原价确定,孙小姐不能享受协议约定的折扣。美容公司制订了服务项目并积极地提供服务,但孙小姐单方面放弃服务。按照协议约定,孙小姐可享受服务项目85折的优惠,现因孙某某放弃服务,故法院在扣除服务项目价格时按原价确定为31,800元。

其次,孙某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服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但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美容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小姐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孙小姐需向美容公司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会导致债务人财产上的变化。适用违约责任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判断过错程度时,要依照“公平”“诚信”两大原则来确定。这一案例恰是对这两个原则的最佳注脚。

-   E N D   -

[作者简介] 魏凡,笔名魏思年.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