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这也是全国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崂山区某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将国家级保护动物大王蛇、穿山甲、棕熊熊掌等作为菜品对外销售。虽然某艺术中心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判决某艺术中心除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计990500元,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起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劳务代偿的案件。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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