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没钱娶不起老婆,为传宗接代形成陋习,延续了很多年

古代的思想比较封建迷信,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的陋习,尤其是那些涂害女人的陋习,也是让人不耻。在古代男尊女卑的大环境下,女人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不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也没有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被当成是男人的附属品,主要的作用也只是传宗接代罢了。古人是非常重视子嗣传承的,所以对于娶妻生子非常的看重,但是娶妻生子也是需要成本的,所以古代很多没钱的穷人也会因此娶不起老婆,那么他们又要传宗接代,该怎么办呢?所以他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用来传宗接代,也因此形成了一个陋习,延续了很多年,这个陋习就是“典妻”,这是对于女人的一种侮辱,而且还违背了伦理道德。

在古代很多朝代都有这个陋习存在,但是因为违反朝代法律,所以大多都发生在山高皇帝远的偏远地区,虽然具体发生的时间没有办法考证,在我国南宋时期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历史资料记载。古人是非常重视子嗣传承的,而这个陋习也主要产生在富人和穷人之间,比如说那些富人,虽然娶妻了但是始终生不下孩子,就会认为是妻子的身体问题,所以大多会纳妾来生孩子。但是也有的家族是因为联姻,不敢得罪女方家庭,在妻子反对纳妾的情况下,也会选择“典妻”,去找一些能生的女人来替自己生孩子。好人家的女儿自然是不愿做这种事,但是那些穷人家的媳妇儿却会接受,以此来赚钱维持家用。这些穷人会把妻子暂时租给富人,来签订一个契约,约定要做的事情,比如说生孩子,除此之外,时间金钱也都有一系列的约定,契约结束之后,女人就会回到穷人丈夫身边,像原先一样继续生活。

尤其是那些典当女人生孩子的契约,在契约期间是不允许回家的,也不能随意回家看孩子,表面上是契约,其实也相当于是一个有时间的卖身契了,在这一段时间内,女人是没有人生自由的。契约结束后,虽然可以赚取钱才回家了,但是也要面临着骨肉分离的痛苦。在南宋的《夷坚志》中就记载着这样一句话,“ 典质妻子, 衣不蔽体 , 侮 日求乞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对于当时的穷人来说,虽然能够典妻赚钱,但是却不能解决温饱,只能靠菜粥勉强度日,这还是富庶的南宋时期。

“典妻”这一个陋习的执行方式和标准,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银货两讫的契约,但是并不是执行完就结束的,他的存在也有着很严重的害处,而且还考验着人性。契约结束之后,妻子回到原先的穷人丈夫身边,但是却要忍受骨肉分离的痛苦,难道她就不痛苦?而且在富人家中的这段时间内,和富裕的临时丈夫朝夕相处,甚至还生儿育女,这段感情说断开就能断开的吗?而且过了一段时间这样富裕的生活,她们还愿意回到原先的穷人家庭中吗?毕竟谁不愿意过吃饱穿暖的好日子呢。

所以哪怕是契约结束了,有些被典当的女人也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穷人丈夫家中,而且哪怕是回到了家中,在古代男尊女卑的情况下,丈夫是占据家庭主要地位的,难道他就不会嫌弃失去了贞洁的妻子吗?这种情况下妻子的结局会怎样呢?无非是面对暴力或冷暴力,又或者是为了多赚钱,再次被丈夫典当出去。

尤其是到了元朝时期,这种情况开始盛行起来,很多人陷入了典妻的痛苦中,一个叫做王朝的官员因为看不惯,于是就上奏了朝廷,但是却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这种社会状况,就算是皇帝也是那很难管的,哪怕是皇权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虽然这种做法有违伦理,但是确实双方都同意的,如果不互相告发的话,朝廷也是没有办法管的,导致这个陋习一直延续了下来。直到清末民初时期,很多偏远地区依然存在这个陋习,当时清朝摇摇欲坠,很多地方饱受战火的侵袭,哪怕吃不上饭,但是人们仍然非常重视传宗接代,所以穷人和穷人之间也开始了“典妻”。

很多男人因为家里穷,娶不起老婆,又会租赁别人的老婆生孩子,据说后来到了80年代的偏远地区,仍然有这种情况存在。在浙江省宁海县凤潭公社凤潭大队,一个姓仇的男子因为没有儿子传宗接代,就去找同村的寡妇借腹生子,而且还大摆宴席,请全村人来喝酒。但这毕竟不是封建年代,已经进入了新社会时期,国家是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的,所以他因为触犯重婚罪锒铛入狱,因此付出了代价。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先进和开放,如今这种陋习已经销声匿迹了,女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哪怕仍然有传宗接代的责任,但是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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