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会差异分析

本文主要阐述长期待摊费用在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
4.小企业会计准则
5.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
6.企业所得税法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政策总结: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一致,均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分别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尚可使用年限、其他资产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2、会计准则对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小准则和税法的处理不同。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处理与小准则和税法相同。
3、开办费三者一致,均一次性计入损益,税法同时允许选择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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