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选举制度:总统、议会与州政府
美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分为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两类,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其他从联邦到地方的民选公职官员均由直接选举生。
总统选举
全国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的总统选举通称为大选。这种选举分为预选、提名、竞选、正式投票、选举人投票等几个步骤,历时一年。
大选的步骤中首先是预选,它属于提名程序的第一步,其第二步是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大选年的上半年属于预选阶段,一般从2月份由新罕布什尔州开始预选,3、4月份达到高潮。投票前选民必须经过登记。根据1970年发布的《投票权利法》,公民在任何州内居住满30天者,即可登记申请投票。由于美国人口的流动性很大,不少人因无法登记而不能参加投票。加上其他原因,全国投票率并不高。各州预选的办法各不相同,有的直接选举总统候选人,有的则选出候选人代表,这些代表又分为两类,可以表示赞成某人为总统候选人,亦可不表态。
竞选活动是拉拢选票的重要阶段。上半年,每位报名的候选人为参加预选,都在各州进行竞选活动。下半年,则是由各党派正式提名的候选人展开竞选,旅行演讲、电视辩论等各种形式多得不胜枚举。
正式投票是在11月法定的全国选举日进行,由选民在各州对本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进行投票。普选选票的格式不尽相同,有的州在票上同时列出选举人和总统候选人的姓名,有的州则只列出后者。全国的普选票迅速统计出来后便公之于众。由于各州要求选举人保证在12月将投本党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普选票的结果一般就相当于最终结果。
大选年的最后一项便是选举人投票。他们须在12月的某法定日到本州首府进行投票,分别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票密封后汇集到首都华盛顿参议院议长处。第二年1月,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当众开封计票。获得半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即当选正、副总统。当选总统于1月20日宣誓就职。选举人票在一般情况下形同虚设,但当全国普选产生出三位以上总统候选人时就显示了作用。如无一候选人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则要由众议院进行复选,在获票最多的三位候选人中进行投票。美国历史上曾为选出一个过半数的总统候选人,众议院的投票次数达到30多轮。
美国总统任期为四年。1951年之前,宪法未对总统连任的次数作任何规定。从建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历任总统均效法首任总统华盛顿,保持了只任两届的传统。1940年和1944年,在任总统罗斯福接连当选第三任、第四任总统,打破了惯例。1951年,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不得超过两次;在他人任内接任或代理总统职位两年以上者,只能再连续当选一次。
议会选举
美国宪法对两院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均有具体规定。参议院代表各州,共设100个席位,每州2人。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由选民在各州范围内进行直接选举。参议员候选人由政党的州委员会决定,产生方法各异。最后,由州委员会组织全州性竞选活动和投票。
众议院代表民众,席位以各州人口比例而定,如1792年平均3万人选出1位,而到1981年上升为51万人才选出1位。众议员任期两年,届满全部改选。国会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在非大选年的那次选举称为“中期选举”。众议员在本州的各国会选区内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为争夺本党席位,州议会中的多数党从划分选区开始,在提名、竞选、投票等各个环节施加影响。
地方选举
美国的行政划分在州以下设县、市和镇。各级机构的官职均由当地选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多数州的州长任期为四年,少数为两年。
选举的时间一般与大选和中期选举同时进行。州长和市长的候选人一般由政党委员会或当地的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县、镇的行政委员会和一些小城市的市长则在选区直接提名。各州议会的参、众议员由州政党提名候选人,再经本州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各州议员的人数不等,根据本州宪法和相关法律而定。
根据宪法,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联邦下属地方法院的法官均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这些法官享有终身任职的权利。属于州司法系统的各级法院的法官,则须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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