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申报不实看一看
直接上案例,新鲜热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韩新涡轮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关缉违字〔2017〕60号)
当事人:韩新涡轮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原为溪川工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德浦路168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尹海日
2016年10月12日,当事人通过上海惠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海粼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加药设备1台,申报总价CIF5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22012016101123711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8479820090,关税税率7%。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7329.2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产品说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琢磨琢磨海关定性,申报不实,这是一个很常见也很难缠的东西,字面理解就是没有如实申报,实际应用呢?84这么回事,今天我们就来八一八这个玩意。
什么叫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定义了什么叫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定义了申报不实的项目,处罚标准略过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以上两条,根据相关责任划分,明确处罚对象是谁!
至于什么是申报不实概念?海关总署没有做出规定,但是,海关总署在12年发布了一个申报不实的参考文件,具体针对商品编码来分析的,我们可以窥斑见豹
海关总署就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做如下解释
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该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上述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商品归类事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当事人在申请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货物通关过程中存在误导海关、隐瞒事实等过错行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属于前述条款所列情形的案件,应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商品归类事项的具体情况,参照前述条款体现的精神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本解释的核心:
1.一切税则注释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等明确的,你不可以错,错就是申报不实,一句话就是不要明知故犯
2.提出豁免条款,但是通过主管而已规避的,负负得正,也不算
3.并非仅限于认定的五种条款才算,海关还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什么?毕竟归类不是所有编码都是税则有的,这是一个新品层出不穷的年代
回到本案例
为什么被认定了申报不实,难道报错了就算申报不实么?
关于申报,业界普遍有三个标准:申报错误,申报不实,走私犯罪
这三个标准具体怎么来的,不来自于海关定义,来自于实务应用。
申报错误,常见的比如,输入手误,5输成了8导致编码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二)详细情况说明;(三)其他证明材料。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申报不实:简单来说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等等报错,但是不属于申报错误也不属于故意走私的行为。举个栗子。看案例。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个规则:验估、查验发现的申报错误也经常会被认定申报不实;涉税的涉证;毕竟海关只是针对归类做了几个界定,其他行为没有,所以在实施时,海关通常采用正式申报后发现的错误以及错误的后果来认定。也可以结合申报错误里那一句海关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不构成走私犯罪的。需要注意,如实申报不是你的如实,还要注意正确的如实,不正确的认知导致的错误申报,也属于海关的申报不实。
走私犯罪,在申报过程中的走私范围通常是申报不实的升级版,海关发现你申报不实过程中情节严重,明明这个编码是具体列明的,在别的海关已经纠正过你,你换个口岸又来了。这就构成了伪报走私的行为了,伪报走私么,根据其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同,分为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如果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个人偷逃税款不足5万元,单位偷逃税款不足25万元),则构成走私行为,但是如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定罪标准(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单位偷逃税款不足25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
从上面三个标准来看,这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
失误错误---认知错误---主观恶意
怎么办?
规范申报嘛
还是前面我们说过的,规范你的一切情报来源,如实且准确申报!
海关质疑咋整?
摆事实讲道理
不卑不亢
通过或求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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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搁下重重的壳
寻找到底哪里有蓝天
随着轻轻的风轻轻地飘
历经的伤都不感觉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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