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指导,这35万就赔下来了!
不知不觉就写了二十多篇保险“理赔”,期间经历过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赔,也见过发生的各种理赔纠纷。
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和“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2019年2月24日,许某投保了X平洋人寿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5万,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等待期180天。
“等待期180天”,指的是: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等待期内出险退回已交保费,合同中止。
2019年7月12日,许某去北京协和医院皮科门诊就诊,当日门诊病历记载:“主诉:躯干、四肢起红斑、痒1年。现病史:1年来躯干、四肢起红斑、痒,逐渐加重.....诊断:外周T细胞淋巴瘤蕈样肉芽肿。"
2019年8月27日,北京协和医院出具证明书,载明“姓名:许某,在我院(皮肤门诊)门诊,诊治。诊断及建议:外周T细胞淋巴瘤蕈样肉芽肿”。
2019年9月2日,许某向X平洋人寿申请保险理赔。
2019年9月18日,X平洋人寿北分公司向许某发出领款通知书,核定责任名称为“180日之内,因疾病导致重大疾病,给付已交保费10290元”。
许某对该赔付金额不认可,故提起本诉。
本次理赔纠纷的关键点在于“确诊时间”,
①徐某认为“确诊日期”是2019年8月27日医院出具证明的时间,他认为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2019年7月12日的门诊不可能作为确诊的依据,需要结合病理报告才能最终确诊。
②保险公司认为2019年7月12日门诊和2019年8月27日两个门诊的诊断结论完全一致,且是同一个医师,7月12日医师已经对许某的病情做出明确诊断,两个确诊日期不一致,应当以靠前的日期作为案涉疾病的确诊时间,且2019年7月26日就出具了病理报告。
③经许某申请,法院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就案涉疾病确诊日期问题询问主治医师并制作笔录,医生答复称“应当是2019年7月26日,这天是医院出报告的时间,患者应当是在这之后取报告,通常一周内能取到报告。”但是,徐某的出游计划导致领取报告的时间推迟到了等待期之后,也就是8月27号。
一审法院认为:
疾病的确诊日期以病理报告作出之日为准较为合理。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考虑到一至两周作为取病理报告的合理期间,确诊日期仍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
许某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
①根据主治医生的询问意见,许某所患案涉疾病的确诊时间应当是2019年7月26日,即医院出具病理报告的日期,即便考虑患者领取病理报告需一至两周的合理期间,确诊期间也仍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
②许某的第二份病历的出具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之后系其自身出国旅游的原因,不应将其领取报告后再次确诊的时间确定为初次诊断时间。
维持原判,许某败诉。
不才的复盘时间 ·
总得来看,
这就是一起等待期内出险的理赔纠纷.
其实,
徐某是有多次机会可以得到35万的理赔款的!
第一,投保不要拖,早两个月投保也就不存在等待期内出现的情况了。
第二,去医院诊断前联系自己的业务员。如果我是客户的经纪人,我会酌情建议推迟一个月去医院进行诊断,红斑本身已经拖了一年的时间再拖个月也不是太难的事情。也就是说,保险业务员进行正确的就医和理赔的指导完全是可以让客户拿到35万的理赔款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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