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职,保安工作12小时,劳动法规定8小时,劳动仲裁起诉赔偿1.5倍有希望吗?

保安每天工作12个小时,这实际上是很有争议的话题。大多数人都知道,我们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8小时工作制之外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职工同意,并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费。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违法行为呢?

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很多人傻眼了,不是5天40小时工作制吗?怎么出来44小时?我国有一部法规叫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是: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相关规定明确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有困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延迟执行,事业单位最晚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最晚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要,而且要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约定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超过三小时,一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而且,安排周末加班不予调休的,一样合计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150%的加班费。周末安排职工加班,而且不予调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

所以如果是单位实施12小时工作制,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支付加班费的。

特殊情况

不过,凡事有特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指的实际上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主要有下列行业的职工: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这些职工的工作主要是些周期性的,可以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计算周期为限,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就应当支付15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如果保安工作平均一周工作三天,每天12小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就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解决每天工作12小时的问题。

最后一种工时制度是不定时工作制。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际上,保安工作情况比较复杂,还是要按分类来区分的。像平时我们看到银行、政务大厅等服务单位,需要白天瞪起眼睛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做好应急安全的话,这一类工作必须要实施8小时工作制。可是,如果仅仅是晚上看看大门,维护企业财产安全或接听电话,可以抽空休息或者睡一觉,这实际上是属于特殊的值班人员了。因此,这一类的特殊值班人员,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不过,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都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之后才可以生效。如果没有备案,那么就必须要执行标准工时制,这种情况下工作12小时肯定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150%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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