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如是属个人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土地...

标题:个人向全资一人有限公司以不动产出资可否适用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税政策
内容:A公司为B自然人100%控股的一人有限公司,因资产重组需要,拟将B自然人名下一房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投资进入A公司,产权变更为A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想向贵局请教B个人向A公司投资的行为,可否适用上述政策?适用的程序应当如何办理?在企业所得税的定义中,我们查阅了《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该明细表中包括了各类企业重组类型,如合并、分立、非货币资产投资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属于法定的重组类型。不知该政策在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可否认定为属于“重组”交易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8-20 17:22: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是属个人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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