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在限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期限内未全部交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根据违约时间按天计算)能否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几个文件的罗列,税乎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中,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行政处罚性开支,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也不属于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交付的违约金,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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