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襄法】一个名字引发的官司

这是《有个襄法》第 01 篇文章

一个名字引发的官司


2009年1月25日,济南市的一个女婴儿张开了双眼,来到了这个世界,她的父亲是吕某,母亲是张某。这只不过是普普通通的一个家庭,然而因为一件事,使得这个家庭受到了法院的重视。

父亲吕某在给自己的孩子上户口的时候,遭到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的拒绝,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父亲别出心裁,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叫“北雁云依”。

这是一个多么充满诗意的名字啊,余襄子曾经也取过一个类似的笔名,叫“慕容飘雪”。如果说只是笔名,那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是这个孩子的真名就是“北雁云依”呀!

派出所的人拒绝给新生儿登记户口,说:“兄弟,醒醒吧,不要沉浸在你的古风梦中了,你姓吕,你老婆姓张,给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您这是要闹哪出啊?”

派出所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为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是违法的行为。

吕某一怒之下,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被告派出所也理直气壮,声称自己拒绝给新生儿登记户口是依据了法律和上级文件,此种行为是正确的。

吕某声称,自己作为孩子的亲身父母,难道连给孩子取名的自由都没有吗?而且,自己老婆也是同意的,再者说了,我又没给我孩子取类似“X杀人”,“X强奸”,“X吸毒”等不和谐的名字,为何不可?难道公民没有取名的自由吗?

法官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也一筹莫展,甲方(为了表示一派人的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是合法的,应当尊重他的自由意志。

乙方(为了表示另一派人的意见)认为:姓氏自古以来就关系到宗族、礼法,况且在中国,家族观点比较浓重,父母在取名这事上是有自由权,但也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如果此案判定吕某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今后若是有多人效仿,无疑是加重了社会的运行成本,因此,不可取。

甲方反驳:荒唐!都什么年代了,还拿古代的礼法说事?中国几千年以来,姓氏的习俗也在发生变化,在先秦时期,姓与氏是分开的,在秦朝以后基本趋于统一,但是严格规定了同姓不能通婚,这种约束直到唐朝才放宽下来。由此得知,时代在进步,姓氏也在一步步的发展,为何你们还要故步自封呢?

乙方喝了一口余襄子泡的茶后说道:不仅仅在中国,在法国,德国等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孩子的姓氏要根据父母一方作为根源,如果遇上领养,可以跟养父养母姓,但还真没听说过有可以自创姓的。另外,《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

甲方一把夺过了乙方的茶杯,说道:慢着,《婚姻法》第22条中用的是“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再者说了,现在都21世纪了,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统计人口等非常方便,“北雁云依”碍着你了?并不会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只要不是那种杀人盗火传递负能量的名字,没有必要限制。

双方进入胶着状态,两方都想听听余襄子的想法,于是摆了一道金门八卦阵,将余襄子召了出来。余襄子一脸懵逼,说道:我没有任何意见与想法,你们继续吵,我写文章去!

乙方继续争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也不是无限度的。“北雁云依”作为姓名,不具备姓与名的明显特征,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其父吕晓峰,其母张瑞峥),并不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甲方继续反驳:首先,还请你告诉我无限度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其次,“北雁云依”究竟怎么了?人家复姓北雁名云依难道不行吗?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什么?难道古诗词就不是文化传统吗?吕某就是因为热爱中国文化才会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如此,为何还落了个“不符合文化传统”?

乙方轻轻地叹了口气,说道:姓氏传承是中国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如果这个孩子长大后,肯定会被许多遇到的人问,你为什么叫这个名字?你爸姓什么?你妈姓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无疑是增加了她的烦恼与成本,好了,余襄子,给我一个满分吧。

甲方立即伸手制止道:等等,难道就因为这个就不予承认吗?为何不尊重当事人的想法?首先,吕某取名,并没有损害国家形象,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没有标榜任何负面信息,难道吕某连这点自由都没有了吗?

乙方回过头瞥了一眼甲方,说道:没错,从感性的情面来讲,我也觉得“北雁云依”这个名字挺好听的,如果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或许也会赞成吕某。法律不是激进的破坏分子,相反,它是保守的,它行动迟缓,并不代表它不与时俱进,它守护的是人类的共同底线。最重要的是,这种案子我们都是第一次遇到,我们身上的责任重大,它甚至会成为后人的一个典范。我们所说的每一个字,进行的每一次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吕某,更是千千万万个人。

甲方突然间哑然,随后说道:难道法律保障的不是每个人的自由吗?只要不出格,不给他人造成伤害,难道这样也不行吗?

乙方说道:法律并不怂恿人们要怎么做,也不会指示人们该怎么做,它就像是一个冷酷无情的裁判,它不会偏袒任何人,也不会支持某种行为,哪怕这种行为是有义的。法律会对杀人犯做出惩罚判决,但也绝不会怂恿人们去做好事,那该是道德去做的事。法律的边界很清晰,就是守住人们的底线。

随后乙方又继续补充道:法律不同于其他学科,它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作为指导人类前进的一个因素,它就像是一个行走在人类身后的坚定者。引领人类前行的,是科学、经济等学科,法律所要做的,是当绝大多数人类都走上一个台阶后,作为人类社会的最后保障者,才踏上下一步台阶。

好了,余襄子也累了,左右手打得好痛,再这样下去,余襄子可能要精神分裂了:啊,我的头好痛!

最后公布一下法院的最后判决,如下:

原告“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吕某对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所认定的事实和遵循的程序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问题存有分歧。

对这项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立法解释第一款重申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PS:很高兴笔者有机会可以写写法律案件的文章,以后每个礼拜周末放送一篇,也希望大家能喜欢哦!

下期:泸州二奶遗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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