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能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吗?
最高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能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吗?
导读:十年前,老王家所在村的土地发生了征收行为,村委会和征收方签订了《统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老王对补偿很不满意,对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也不认可,但老王一直没有走法律程序解决这个问题,经过了多年上访,最后信访部门和他说,你去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老王还可以走司法程序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603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动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款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仅适用于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只有行政行为对不动产具有直接处分性的才能适用,而本案市征地办公室与村委会签订的《统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此范畴,故只能适用最长五年起诉期限的规定。
律师说法:针对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统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了,老王已丧失了诉讼权利。因此,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如遇到相同情形,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等过期了之后才意识到要走法律程序,此时已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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