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问答】 | 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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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包工程专题

40:目前,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开立的境外账户均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每个项目开立一个账户。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应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串用。因此,导致其境外多个账户间的项目资金不能互相划拨,不便于其在境外集中调配资金。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可按照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变更手续,对于境外账户较多的,外汇局可一揽子核准其账户变更手续。

41: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可以为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

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存放境外管理”规定,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4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展前期,海外分公司需支付部分工程款以维持境外项目正常运行。相关款项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海外分公司后续收到工程款后如何向境内母公司偿还垫付款?

答: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有关代垫费用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43: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以上资料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业务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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