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九、证券投资业务
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合格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备案或批复文件。
2.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或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或证明文件。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QFII/RQFII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向托管人(或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2.托管人(主报告人)应审核QFII/RQFII提交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后,代QFII/RQFII向托管人(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凭取得的赋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QFII/RQFII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授权范围
QFII/RQFII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审核办理。
注意事项
1.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确认QFII/RQFII已经取得投资额度。
2.QFII/RQFII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赋码。
3.QFII/RQFII名称、注册地址、托管人(主报告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凭QFII/RQFII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系统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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