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年间博兴教谕为民请命趣事
为民请命,德润博兴
——一块碑铭揭开一段尘封的教育往事
文/孙长军
近日,得《清赵颖元墓志铭》拓片一张。原碑存淄博术青藏古博物馆,长88厘米,宽86厘米,系乾隆年间所立。碑文由福建泉州府惠安县知县马淮撰文并书丹,记载了博兴教谕赵颖元的生平事迹,共计774字,用小楷写成,字体秀丽华美,婀娜多姿。
考道光二十年《博兴县志》,“赵颖元,名实发,商河举人,康熙年间博兴最后一名教谕。”碑志相互印证,赵公确实在博兴做过教谕,曾代理过博兴县知县,时间应在乾隆年间,旧志此处记载有误,碑中记载之事真实可信。
赵公名实发,字颖元,自幼聪明敏捷,学习非常勤奋。乾隆丁卯科(1747年)考中举人,乾隆十七年(1752年)经吏部考试授予二等,出任博兴县教谕。在任时,“诸生有魏某者,有捐谷事,受辱于胥吏,县主庇役。公不能解,详学宪,学宪饬青州府,大守怪之,公诣府谢罪,为陈案情颠末,不亢不屈,太守韪之,魏生遂得释。”
明清时,县设儒学,是一县之最高教育机关,内设教谕一人,掌文庙祭祀、教育所属生员之事。当时,我县儒学中有一个姓魏的学生,为了捐谷之事受到衙役的羞辱,但县主包庇衙役,不为魏生伸冤。赵公不能解决,将此事详细地反映给省里的学政,学政饬令青州府太守处理,太守责怪赵公。于是,赵公亲自到太守府请罪,并向太守陈述案情始末,不卑不亢,据理力争,最终太守认同了赵公的陈情,学生的屈辱得以洗雪,魏生释怀。
马淮知县由此发出感慨:“嗟乎!教职本闲员也,有事率不能与县争,加以顾惜微名,贪恋薄禄,遂有隐忍图全者;即或激于意气,昧于机宜,亦从井而不能救人,徒受其爵误耳,何益?如今公之刚不吐柔不茹,见机明决,辩理审详,非有识力者不能使其立于明廷,必能有所建白而功绩亦必有卓然可见者。”
面对自己的学生受辱,赵公没有隐忍图全,也没有激于意气,从井救人,而是见机明决,辩理审详,刚柔相济,为生请命。古称三不朽,曰立德、立言、立功。赵公所为可以立德!这样的人必然能有所建树,立有功劳。遗憾的是,他任职时间较短(最多八年),其才能没有得到实现。赵公生于康熙丁酉(1717年),卒于乾隆庚辰(1760年),年四十四岁,没有高寿,但其为民请命,德润博兴的事迹不朽,赵公一样可以成为仁者。
正因如此,马淮为其制铭曰:“公美玉也,亦未良金,金耀其彩,玉和其音,折被金错,碎彼瑶琴,细推物理,难问天心,善人有后,叶茂根深,金貂济济,玉树森森,继尔事业,为雨为霖,公归寿域,丰草长林。”
作者:孙长军,山东省博兴县人,中学高级教师(历史),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