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文观点:结合亲办案例简谈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之三点辩护运用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从辩护角度,笔者结合亲办案例,梳理以下三点意见,供参考:
一、卡商、卡头、供卡人员未参与转移赃款,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在“两卡”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存在适用争议,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可能涉嫌帮信罪,也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量刑差异比较大,即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为七年。
从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案例3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涉案供卡大学生入罪,原因在于该案供卡大学生除了供卡,还帮忙转移赃款,而其他案例中未协助转移赃款的涉案大学生,均以帮信罪定性。
因此,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子,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转移赃款行为。当然,不是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涉案人员,就不能适用缓刑,吴某豪一案中九名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当然,有“在校大学生身份”的加成,如果没有该身份加成,判缓的概率相对会较低,但也不是绝对不能判缓,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笔者办理的一起涉两卡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并非在校大学生,也取得了判缓的结果,详见《未获检察院缓刑量刑建议,我们如何争取到缓刑判决?》,在此不赘述。
二、对于非卡商、卡头的普通供卡人员,积极争取不捕、不诉
案例1显示万某玲供卡、收卡,最后判了实刑;
案例2显示耿某雲仅供卡(手机卡),即使该供卡行为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最终检察院对耿某雲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仍对耿某雲终止侦查;
案例3显示吴某豪等人供卡加转移赃款,最后判了缓刑;
案例4显示许某供卡,最后检察院不起诉;
案例5显示郭某、张某提供微信二维码,转移账款,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从案例2和4可以看出,仅存在供卡行为,存在较大的不批捕和不起诉空间。
三、获利数额、在校表现等是衡量起诉与否的关键因素
案例5显示郭某、张某不仅提供微信二维码,转移账款,还参与到诈骗的实行环节,但最终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案例的描述来看,郭某、张某获利极少,笔者认为这是二人得以不诉的重要原因。当然,认罪态度、在校表现也是重要因素。
在公布的5起案例中,至少有三例办案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和涉案大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调查学生的在校表现,以此作为处罚参考。在笔者此前办理的一起涉网赌案件中,当事人虽然不是涉两卡犯罪,但也是在校大学生,在侦查阶段,除了传统的辩护方式外,笔者与家属沟通,由家属搜集当事人平时参与志愿活动的材料以及主动与学校相关人员沟通,由校方、老师、同学出具涉案当事人平时表现的声明,以此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最终在批捕状态下成功促使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详见《新增取保案例||逮捕后的取保,得来不易》,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笔者认为获利数额、在校表现等是衡量起诉与否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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