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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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申请再审的特殊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60号案件
案情简介
方大公司原为河港集团设立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后当地国资委批准对方大公司进行改制,由河港集团将持有的方大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贺总、常总、刘总等方大公司13名职工,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
后双方产生争议,河港集团将13名股权受让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河港集团的诉讼请求。
常总、刘总2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贺总等其他11名股权受让人均未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作出后,贺总站了出来,表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贺总的再审申请。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一审、二审常规救济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程序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特别救济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救济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
本案贺总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而本案二审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贺总提出再审请求,与其未提起上诉的行为相悖,故最高法院认定对贺总的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
律师建议
1. 当事人应特别关注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期限,及时行权。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件中,当事人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丧失权利的实例屡见不鲜。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特别关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检察监督期限、行使撤销权期限等法定期限,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2. 此前最高法院刊登在公报的最高法民申2483号案件认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1)未提起上诉;(2)二审判决维持原判;(3)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而本案件中贺总并未在二审阶段表示一审判决正确,最高法院仍然认定贺总无权申请再审,这一细微差别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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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案件,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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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