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 社会法则与社会功能:涂尔干的道德科学

最近在家读书效率实在太低,以至于一篇正经读书报告都写不出来了。这只是一篇小组交流会的读书笔记稿件……还是很不全面的未完成稿。这篇发完可能要停更一段时间以调整自己的状态。推这篇笔记主要还是想推荐陈涛老师这本书。

今天,不同学者对涂尔干的评价所侧重的点各有不同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有人指出涂尔干是一个实证主义者、有人认为他是一个功能主义者,还有人指出,他事实上带有浓厚的“社会学唯物主义”色彩。有人从涂尔干的论著中看到了他的“保守主义”的一面,有人看到了他潜在的“激进主义”的一面。应该说,这些评价都并不是无源之水,各种论说也自有其道理。不过,也应该看待,评价的多维性意味着我们需要重回涂尔干的著作,考察其思想脉络发展历程,以窥知涂尔干思想乃至涂尔干学派的理论关怀与其核心取向。通过陈涛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涂尔干从对道德的关注开始其社会学之旅,也是以对道德的关注结束这样旅程。因此,对涂尔干来说,其前后期思想的中心都是旨在解释道德的起源、变迁和功能,而不是我们通常所概括的,涂尔干研究的是社会类型的变化、研究的是社会整合与社会功能。在涂尔干前后期的研究中,其研究对象确有转变——从社会分工到自杀再到原始宗教;其研究方法也有所变化:从历史分析到道德统计学再到宗教人类学研究。贯穿其中的是其对道德科学孜孜不倦的追求。通过对涂尔干的道德科学研究历程的考察分析,我们能够缕析涂尔干道德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内涵及其不足之处。通过对涂尔干这样的社会学学科创始人的思想的考察,对于我们理解社会学这门学科创始之初的背景、基础、目的及内在意涵具有重要意义。或许,这种研究方法与涂尔干后期进行宗教研究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具有内在契合之处,即,从源头进行研究分析以理解“社会事实”的发展脉络及其“法则”与“功能”。当然,今天重回涂尔干,更多地不是为了继承,而是为了缕析社会学从初创到今天的发展脉络及其借鉴意义。
涂尔干的“道德科学”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是继承还是批评,我们可以看到,涂尔干的理论关怀根植于西方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形而上学传统之中,尤其是自霍布斯以来的欧洲政治哲学传统。涂尔干政治在对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斯宾塞等思想家的理论的或吸收或批判中发展了自己所倡导的道德科学。由此而言,若要分析涂尔干的道德科学理论,就必须回答西方悠久的形而上学传统,寻找涂尔干道德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在这里,陈涛通过分析试图发掘涂尔干与其前时代及同时代其他思想家关于道德或伦理争论背后的某些形而上学基础。其试图通过探究涂尔干的道德科学与现代政治科学和伦理学的继承和断裂,以澄清其背后的两个基本预设,即社会法则和社会功能。发现社会发展的法则和机制,或发现每一个社会现象所承担的功能,是涂尔干所着力研究的,也被视作社会学这本学科的任务。对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的政治哲学理论的缕析对理解继承圣西门、孔德等思想家的实证主义思想的涂尔干,理解其如何批驳自然法则、发掘社会法则具有重要意义。对涂尔干的道德科学与传统伦理学的争执的分析有助于理解涂尔干对传统伦理学的“人性论”基础的批评以及涂尔干道德科学的“社会”意涵。亦即,通过对社会法则和社会功能概念的澄清,不仅将使我们看到涂尔干所倡导的社会学如何处理道德和伦理现象,而且也将帮助我们澄清其背后的伦理假定,即社会是一个比个人还要实在的实体,不仅自成一类,而且还有其自身的需要。
社会法则:从政治科学到社会学
在涂尔干看来,正是霍布斯率先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引入到对政治和道德的研究中。他的政治哲学试图通过剥除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来分析自然状态。从对自然状态下的人性的分析出发,仿照几何学的论证方式,一步步推演出自然权利、自然法、契约、以及主权者和公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涂尔干及其之前的圣西门、孔德虽然对契约论采取批判态度,但也称赞霍布斯在实证科学发展史上的贡献。
通过论证临界情况下的普遍人性,霍布斯指出,自然状态是一个战争状态,将无法避免“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在随后的分析论证中,霍布斯将个体的自我保存这一事实转变为一种他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或自然自由。也就是说,即便每个人为了自我保存所拥有的针对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导致自然状态沦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也没有否认个体的自我保存本身具有一种正当性。这一观点使得霍布斯在接下来的分析中得出这一结论:自然状态下并不具备自然法和平安全实施的条件,因此人们通过彼此缔约,建立国家来保障自然法的执行,这便是市民法。通过对自然状态下对人性的推演,霍布斯由此推演出来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是适用于各种政治社会的普遍法则。但是在霍布斯这里,个体的自由与“利维坦”之间的内在矛盾并未解决。
在法国,孟德斯鸠与卢梭分别从两条不同的思路回应了霍布斯的困境。孟德斯鸠对霍布斯政治科学奠基于对人性法则的探讨这一点上做出了批评,在政治科学传统关心的政体(政府)和人性与社会学传统关系的社会之间保持了平衡,指出应探究现实政治社会本身的法则,并着重考察了政府的原则与民族的一般精神的关系。涂尔干深为赞赏孟德斯鸠发掘了“社会”这一重大贡献。相反,他对卢梭的契约论则给予了更多的批评。卢梭虽然也要求重新回到自然状态,并把自然人的独立或自由视为一个规范。但由此他指出,自然法无法弥合自然人与公民之间的鸿沟,需要用公意取代自然法。即个体必须服从公意,这就势必要求对个人的自由意志与个体利益进行束缚。而从人性方面来讲,则需要对“已堕落”的人性进行重新改造,由公意从更高的层次复归人之本性,实现个体的真正自由。
卢梭的契约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也正是因此,对法国大革命事实上的失败的反思促使涂尔干对卢梭的契约论,特别是其自然状态和人民主权学说进行反思与批判。在涂尔干看来,把人民主权奉为最高规范,鼓励民众不断地诉诸公意,对抗政府。而另一方面,政府又认为可以通过诉诸公意改造自人性,锻造新公民。这造成一轮一轮的革命,乃至恐怖统治。亦即造成了“任意的政治”。
正是基于对大革命的政治实践和理论基础的反思,促使圣西门和孔德等人转而诉诸孟德斯鸠和孔多塞等人的思想资源以阐发其不同进路的实证主义思想。涂尔干也沿着圣西门与孔德的脉络,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路。在涂尔干看来,霍布斯、卢梭等诉诸“人性论”基础的政治哲学思想夸大了人的意志的作用,无视了作为“实体”的社会。在他看来,文明或社会本身有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自然法则,因此,社会的自然法则而不是从人性中推演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或公意才应该成为政治生活的规范基础。
在涂尔干看来,卢梭等人的形而上学政治具有“任意性”,一方面,它幻想人类具有无限的、任意规划社会秩序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一能力却只被赋予了立法者,为了实现这种绝对的社会理想,广大的民众必须听任于立法者的意志的任意摆布。而这种形而上学政治的悖谬性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其“人性论”基础、对人的重要性的过度颂扬,对社会的忽视。涂尔干所提倡的社会法则正是要对抗这种任意性。
在圣西门和孔德那里,自然法则的基本含义有三点:首先,它是“以事物的本性为基础”的必然关系,或“不变的关系”;其次,它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最后,法则概念构成了观察和解释的指导,它并不完全依赖于经验,或者说它是先天的。由此,在圣西门和孔德阐发的社会学这门学科里,社会学不再诉诸立法者的意志(如卢梭的公意),或人的自然本性(如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而是诉诸文明进步的自然法则,或社会自然法则来理解和规定人们的生活。形而上学的契约论,只看到了人性和人的意志对政治生活的影响,而没有看到作用于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的自然法则的力量。圣西门和孔德对社会法则的强调,直接针对的是契约论及其政治实践的绝对性和任意性。其次,并不存在独立于文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最佳政制,只有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政治制度。社会学这门“新的政治哲学”将取代契约论模式下的政治哲学,通过应用它所发现的那些社会法则,来理解和规定我们自身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然而,通过陈涛的分析我们将会看到,实证科学的自然(社会)法则依然具有形而上学基础与并不比其批判的政治哲学更弱的任意性。
在涂尔干那里,他的道德科学希望透过那些具体的风俗、道德和法律等,抓住它们背后的社会法则,另一方面又希望将这些社会法则不断地上升到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层面,成为他们实际遵守的道德和法律。也就是说,涂尔干的道德科学对道德事实的解释,是以跃迁到道德现象背后寻找某种更为内在、更为本质的社会法则为特征的。这迫使他要预设并论证存在一个犹如自然物一样的、具有某种自然本性的社会。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他的道德科学偏离了对道德现象或道德事实本身的解释,而专注于去论证一个自成一类的社会的存在。另一方面,涂尔干又论述了社会法则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涂尔干认为,个人服从社会劳动分工的“自然法则”,承担社会的功能,反而成就了人的自由。亦即,个体只有认识并服从社会的自然法则,我们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或自主。
在从政治科学到社会学的发展中,从人作为整全到社会作为整全,可以看到,涂尔干将“社会”作为形而上的“实体”取代了作为形而上的“人性”。涂尔干提出了一套社会法则以解释社会事实。在此,人的行动一方面被看作是受制于社会法则、社会机制、社会结构或社会环境的某种产品,另一方面又被鼓励着去应用社会科学所发现的那些社会法则,去重新构造自己的社会生活。社会学将社会闭合为一个自足的东西,提升为一个整全,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人的实践为代价的。
社会功能: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
在涂尔干发展其道德科学的同时,他的矛头也指向了伦理学——尤其是以密尔和斯宾塞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他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上:第一,对传统伦理学把自己定义为一门“规范科学的批评”;第二,对传统伦理学的人性论基础所作的批评。由此可以看到,道德科学或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并不仅仅是事实和规范性的分歧,结合第二点批评我们可以看到,争执的重点在于如何确立规范性。道德科学拒斥了伦理学自定义为“规范科学”的同时,认为借助对道德事实的实证研究所给出的规范,不是伦理学那种人为制定的规范,是基于道德事实或社会事实自身的规范,而不是从人的概念中推演出来的。
传统伦理学家将伦理学划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并将理论伦理学定义为一门“规范科学”或“立法科学”在涂尔干的道德科学看来,理论伦理学在构造道德法则的过程中存在着任意性。并且,理论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之间具有距离。涂尔干的道德科学从风俗的自发生成和演变入手来考察道德的起源和变迁,在贬低或排除个人意志和个人理性在道德生成和变迁中的作用的同时,也将从历史和社会的维度来理解道德的意义凸显出来。在涂尔干看来,在面对道德规则时所感受到的那种义务感并不是来自于个体的感性或理性倾向,而是来自于“共同的道德意识”或“集体意识”对个体意识所展现出的“社会压力”。因此,由社会出发获得的道德法则才是真实的、实践性的。
在前文中,已谈到了实证科学对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的批评。在传统伦理学中,人当下之所是与人的真实本质构成了一个对立关系。各种道德规则或法则旨在促使人亲近德性、禁绝恶行,从而能够实现自己的真实本质。在这个基本架构中,人的真实本质被视为人的目的,而道德法则被视为达致这一目的的手段。关于人的自然本性,特别是人的目的的解释,从人性出发推演道德法则构成了伦理学的规范基础。在涂尔干看来,这样一种人性论是缺乏一种科学依据的主观设定。关于人的概念是完满的,而这种推演道德法则所依据的演绎方法又只是“猜测性的”。所有这些逻辑推演都基于一个单纯的假定,即道德之所以存在的理由或目的就在于确保人性的发展。然而,这是一个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缺陷的目的论解释。而道德科学认为,人的本质是一个社会新的存在,通过对社会性的强调,涂尔干驳斥了伦理学的人性论基础,为社会学奠定了新的规范基础——社会功能概念。在涂尔干的研究中,他一直提倡把因果分析与功能分析结合在一起使用,先对社会现象从事因果解释,然后再对其进行功能分析。对于伦理学来说,人的目的是评判道德规则的标准,而对于道德科学来说,只有社会功能才构成这样的标准。在涂尔干看来,道德的社会功能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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