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权转让交易中,直接在协议上新添内容,添加的内容有效吗?(2021)京03民终7691号

特匠律师说案例|交易中直接在担保协议上新添内容,添加的内容能获得认定吗?(2021)京03民终7691号

原告畅达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起诉顾某偿还款项约400万元,庭审中一份关键证据,是顾某出具的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系由畅达生物公司员工杨某书写,顾某签字。

顾某在庭审中主张该担保协议存在变造,具体变造部分如下:抬头的还款和承诺两字是后加的,倒数第二行,“无”是后加的,“承诺有效是”是后加的,原文是“正式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有效”现在改为了“无正式协议生效的,此担保协议有效”将原文“后”改为了的。最后“由顾某偿付”是后加的。并且没有“顾某负责保证张某签正式协议,否则由顾某偿付”这句话。合议庭就上述情况向原告畅达生物公司员工杨某杨某进行了核实,杨某称该协议不是一次性形成的,是后来其又找顾某加了几次,都是当着顾某的面加的,其认可添加和修改的内容包括:“加了最后一句话,还有倒数第二段加了“无”字。

对于这份协议增加的内容,生效裁判文书中最终认为:“原告畅达生物公司主张其系在顾某面前经其同意而修改增加《担保协议》的相应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畅达生物公司主张顾某应当承担《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但顾某所出具的《担保协议》附加了生效条件,现该条件未成就,《担保协议》未生效,故顾某不基于《担保协议》而承担款项偿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诉请顾某返还约400万的款项最终没有获得支持。

实际的交易中,鉴于交易的不同阶段,会签订不同的协议备忘录等达成各方目的。还有就是在原有的协议上修改,本案中就是如此,担保协议中部分内容形成于后续阶段,按照内容的意思来说,应当就是交易难进行,原告的合同目的难以保证时,找到顾某经过顾某同意添加的。但是在庭审中,顾某不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时,合议庭对增加的内容不采信,最终原告只能败诉。

笔者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就是关键的证据中的部分内容和本案中一样,是后来添加的,但是因为有其它证据能够佐证是经过对方同意而添加的,合议庭予以了采信,笔者代理的一方也取得了较好的裁判结果。不过,笔者建议在交易中,需要就新出现的情况签订新的协议时,最好不要如本案一样直接在原担保协议中添加,即使添加,也应要求对方在添加的内容处签字认可为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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