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合同约定条款不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不同?

(1)合同条款仅列明不含税购销金额,则应当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合同条款仅列明含税购销金额,则应当以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合同条款既列明不含税金额又列明增值税税额,且价格和税款分别记载的,则应当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核定方式——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账载购销金额是不含税的】
(2)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
1、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2、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只要具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供需关系、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管是购货请购单、交货确认单,还是结算单据、购销发票,均视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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