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合同约定条款不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不同?

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这个问题,现实操作过程中大多小伙伴们已经了解的比较清楚了——即看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今天小编再带领小伙伴们一起了解下印花会计税依据背后的税收原理,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
【合同上“载明”的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在营改增之前,印花税就已经存在,而现行印花税计税基础为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税基的确定方式包括两种:据实方式核定方式
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中涉及的增值税,相当于是代国家征税的部分,严格来讲并不属于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合同中的增值税,并不受合同法保护而是受税法保护。所以,印花税的计税金额是否含增值税,应根据现实具体合同条款区分不同情况执行:
1、据实方式——合同金额

(1)合同条款仅列明不含税购销金额,则应当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合同条款仅列明含税购销金额,则应当以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合同条款既列明不含税金额又列明增值税税额,且价格和税款分别记载的,则应当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核定方式——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账载购销金额是不含税的】

【委托贷款合同的印花税】
【区分】金融机构实际参与借款的,照常缴纳;仅作委托代理的,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的规定:
(1)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2)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解读】
1、在委托代理合同中,金融机构从事委托代理业务,如果作为中间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作为借款合同使用的,则合同实质属于属于代理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2、所谓“委托代理中间人”:即根据合同条款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自主决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只收取手续费但不收取利息,手续费费率显著低于正常利率,不承担贷款风险,只是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未订立“合同”的印花税】
【区分】明确供需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反之,不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
1、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2、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解读】

只要具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供需关系、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管是购货请购单、交货确认单,还是结算单据、购销发票,均视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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