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

【导读】:冒充警察是什么罪?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但小编看到一个案例,这里面的两位犯罪嫌疑人冒充警察去抓嫖,可不仅仅只是涉嫌招摇撞骗罪这么简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01【案例说法】:

某日,两名穿着警服自称“警察”的男子,突然闯入某按摩会所,当场抓获一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两人被“拍照取证”,两位“警察”还拿出了“处罚决定书”,告知将对卖淫女孙某行政拘留十天,对男子罚款五千元或者行政拘留。

男子一听这话,当时就吓傻了,央求不拘留,立马痛快交了5000元钱,交完钱后“警察”放其离开。之后两名“警察”竟然与卖淫女达成私下交易:可以不拘留,但必须和二人发生性关系。卖淫女孙某当然不敢拒绝,于是两人先后与两位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不久,孙某感觉事情有点不对,随即报警。经调查,发现当时出现的警察,竟然是冒牌警察!是无业男子刘某与黄某冒充的,警服是他们在网上购买的。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对原案件情节有所增删,仅供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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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律师普法】:

两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10000元之间,各个省市会有不同的标准,大多数省市确定的标准在5000元左右,在本案中,两位嫌疑人通过伪装警察的方式骗取了该嫖娼男子5000元,若该省市诈骗罪的立案金额规定在3000-5000的范围,那么显然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招摇撞骗罪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上述的案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冒充人民警察,欺骗卖淫女,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就是“性利益”,是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冒充人民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

3、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进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案例中,两位嫌疑人假冒警察身份,以要“拘留”卖淫女为筹码,使得卖淫女“被迫自愿”为其提供免费性服务,使用的是刑法中“其他手段”导致孙某不敢反抗。所以说虽然看起来是自愿,但其实是被迫自愿的,在当下场景下不敢表现出来,这算是违背妇女意志。

所以说二人涉嫌强奸罪,其实不只是涉嫌强奸罪那么简单,两人与孙某先后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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