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生意外死亡,男的要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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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某和李某是微信好友,两人在生活中从未谋面,只是因为偶然的机会成为了微信好友,接着两个人在不断聊天中加强了解、信任,最终相谈甚欢,逐渐发展成为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再后来,两人在微信中互称老公老婆。

两人相约见面,然后两人手牵着手,成为正式的生活中恋人关系了。当天下午,两人在男青年张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了性关系。在进行到四五分钟的时候,张某发现女朋友发出了不正常的声音,赶紧查看,发现女生嘴角歪斜、大小便失禁,经过急救,还是没有救下来。

经过鉴定,女生是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发一系列病变,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那么,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强奸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还是无罪释放呢?

二、案例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无罪。张某和女生自愿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对女生没有强奸的故意和行为,也没有杀害女生的故意和行为,女生的死亡与他无关。他不知道女生的体质特殊,发生性关系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因此,他对于女生死亡的结果,也不存在过失的责任,也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按照该观点,男生张某应当无罪释放。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故意杀人。张某在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压在女生身上,力度过大,导致女生腹部遭受严重的挤压,导致女生最终被压死。张某放任了女生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间接故意,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张某虽然没有预料到女生会死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女生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他压死。张某对女生的死亡结果负有责任,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理由在于:

当女生的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时,张某应当预见到她可能出现死亡的后果,却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导致被害人发生死亡结果,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小结当两个人处于密闭的空间,一个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个人就有救助的义务。更何况,本案中女生发生的危险是由于两个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导致的,张某更加具有救助的义务了。而他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导致女生死亡,于情于理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张某是否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还是需要特别商榷的。毕竟,张某不是医生,他怎么知道女生是否具有生命危险、具有多大的生命危险。而且,张某并不了解女生的具体生活情况和身体情况、过往病史情况等。因此,要求张某判断女生出现了生命危险,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可能过于强人所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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