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180万”,还能要回来吗?
进击的熊儿子 |我慢慢的写,你们慢慢的读
12月2日晚,东莞市公安局发布了一条重磅消息,导致此前曾在网络上引发众多网友参与讨论的东莞追砸运钞车案发生反转:运钞车和黄某并没有剐蹭!
据东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消息,经警方深入侦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碰撞、摩擦的情况。
这个结果可能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因为之前视频里很多义愤填膺的群众们一口咬定,黄某曾与运钞车发生过剐蹭。可是,随着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的曝光,这些义愤填膺的群众却突然改口,纷纷承认其实自己没看见剐蹭。
很有意思对吧,个体的从众心理在那一刻一览无余。当然,对群众的心理研究在此不做讨论,如果有读者感兴趣,可以观看熊某旧文:哪来那么多社会大讨论,不过是别有用心的舆论狂欢罢了。(点击文字即可查看)
随着警方通报的公布,砸车事件的脉络也似乎变得清晰明了起来,网友@打奥特曼的小怪兽 替大家梳理了一下现有的事实:1.运钞车与黄某没发生过碰撞;2.黄某四次追砸该运钞车,第五次砸车时被押运员开枪击倒;3.涉案押运员防卫过当;4.砸车小伙家属获赔180万。
写到这,突然想起央视曾经在砸车男子家属获赔180万之后,连问了三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第一,这个小伙子为什么要追砸这个运钞车?第二,押运员是不是应该开枪?第三,开枪的话,是不是应该就直接奔着致命处打?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很脑残的问题。
原因很简单,不管你是谁,都没有砸运钞车的理由。
第二个问题,押运员是否应该开枪。
在正式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给大家讲个笑话:
初冬,某日某地,两个愣小子走过正在作业的运钞车。
“大哥、冻手不?”“冻!”然后这两家伙就被押运员摁倒了。
话题回到央视的第二个问题。
其实央视的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押运员是否应该开枪,这其中就蕴含着一个押运员是否能够持有枪的隐藏问题。
枪当然是可以持有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工作时确有必要时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同时,《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重要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那是否应该开枪呢?我想法律也给出了解释——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当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当然,法律也许过于晦涩难懂,有位网友的回答我想可能更加直白:
——也许,我们对枪支都太陌生了,陌生到已经淡化了本应有的畏惧感。当然,这不是我们的错。但是,有些东西我们就是不能碰,甚至连靠近也不行。对,说的就是押款车。
至于第三个问题,我想徐纯合更想知道答案。说句不好听的,敢上赶着砸运钞车的,基本都是把生死置之度外的——也别说你有天大的委屈加一万个占理,在自己脸上写满了“作死”两个字,结果被打死了,你说你怪谁?
诶,对了,题目中说的那180万的赔偿呢?
——钱是国家的,车是公司的,再赶上这档子事,押运员跑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