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之诉裁判要旨及诉讼指南(170个判例全景式分析)(四)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孙晗雪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重要阅读提示:

很多人确实没看懂“股东知情权”是一把刺向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利刃,是凶器,这是凶器啊,这真的是凶器啊!

还真的以为文弱律师们只是想翻翻公司财务部那些破纸堆呢?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啊!在公司股东斗争、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股东知情权只是第一步,此招只是为配合下一步刀出鞘。股东知情权只是织网,下一步就是收网。

被新闻关注的公司控制权战争毕竟是少数,大量的公司股东争夺战是悄无声息的在世界的某个角落热火朝天地发生着,但是实际上这些都是一场又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为了让读者了解类似案件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百度一下《雷士照明宫斗案终结:吴长江被判获刑十四年》。2016年9月10日,上市公司雷士照明独立调查委员会发现了吴长江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据。法院判决“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从此公司创始人吴长江从此彻底从雷士出局。

我们团队亲自办理过不少类似的案件,有时候是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有时候代表的是小股东的利益。众多次参与这种激烈的游戏之后,我们总结出这种对垒游戏中,一般的招数规则是:

(1)先行使股东知情权,查账;

(2)现问题后,以职务侵占罪或类似罪名,结束游戏;

(3)如果对方“识时务者为俊杰”,或许以小股东一方的民事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签署《和解协议》或其他类似的《备忘录》而结束股东争夺战。

太阳下面没有新鲜事,正如我们昨天推出的一篇文章《“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 约定轮流坐庄是否有效?附世界上最差的股权结构50:50股权比例高频引发的四类诉讼》里面提到:中国“兄弟式” 公司,都是前期辛苦创业打拼市场、后期股东之间艰苦打官司,有些情况下甚至在公司控制权战争打响后,某一方股东直奔监狱绝尘而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不要再以为股东知情权诉讼没用了,这是一把刺向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明晃晃的利刃,是凶器,这是凶器啊,这真的是凶器啊!做律师的必须学会使用这兵器,做股东和高管的要学会如何防着这个大杀器。

读完后请记得把此文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股东知情权之诉裁判要旨及诉讼指南目录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规定及立法进程

二、股东知情权问题综述及建议

(一)股东知情权前提

(二)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

(三)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

(四)公司拒绝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举证责任及阻却事由

(五)股东知情权的其他问题

三、股东知情权主要法律问题及相关案例

(一)证明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

1、一般情况下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并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前提(15个判例)

2、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规则与股东知情权(6个判例)

3、隐名股东可否行使股东知情权(5个不同结果的判例)

(二)非公司制的企业是否存在股东知情权(4个不同结果的判例)

(三)诉讼期间被解除股东资格是否影响股东知情权(2个判例)

(四)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8个判例)

(五)阻碍知情权实现的理由

1、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与股东知情权行使(4个判例)

2、公司章程缩小股东知情权权力范围是否有效(1个判例)

3、股东委派人员任职行为是否影响股东知情权(6个判例)

4、公司主张资料遗失情况下的股权知情权(3个判例)

5、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3个判例)

6、司法鉴定可否替代股东知情权(1个判例)

7、公司已提供部分材料供查阅,可否要求股东知情权(1个判例)

(六)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提供资料的范围、时间、地点(3个判例)

(七)行使股东知情权可否委托代理人(6个不同结果的判例)

1、股东知情权可委托专业人员或董事及其他人员(5个判例)

2、股东知情权不可委托专业人员或董事及其他人员(1个判例)

3、股东知情权可否委托专业人员或董事由公司自行决定(3个判例)

(八)股东知情权可否查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1个不同结果的判例)

1、支持股东知情权可查阅原始凭证的判决、裁定(14个判例)

2、不支股东知情权查阅原始凭证的判决(3个判例)

3、根据个案判断是否可以会查阅计凭证(4个判例)

(九)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并拒绝查阅的举证责任主体(22个判例)

(十)如何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并拒绝提供查阅?

1、成功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判例(1个判例)

2、未成功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判例(10个判例)

(十一)董事、高管对无法查询公司文件资料的赔偿责任(1个判例)

(十二)股东知情权请求对象是公司还是控股股东(1个判例)

(十三)诉讼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16个判例)

(十四)股东知情权可查阅的文件的期限范围(3个判例)

(十五)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或复制的文件范围(6个判例)

(十六)股东知情权可否复制或记录会计账簿(8个判例)

(十七)可否查阅或复制经营合同、预算审核、项目资料等文件(5个判例)

(十八)民事调解书中可以借鉴的股东知情权实现方式(2个判例)

(十九)公司主张股东恶意诉讼阻却股东知情权(1个判例)

(二十)股东知情权案件涉外法律适用(1个判例)

阅读提示

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发现虽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起来已经很完备、但是现实生活的场景远比法律的规定更丰富、更超前。比如股东行使知情权可否请求查阅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原始凭证等材料,法律并无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很多股东在诉讼中已然提出类似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文掌握的并作为撰写本文章的170多个股东知情权判决,判决支持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的案例有15个,不支持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的案例有3个;认为法官有权视具体情况作出个案判断的案例有4个,这4个判决书明确提出: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为此,我们梳理了从2000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的170多份判决书。我们希望通过针对单个案由进行集中的梳理和分析、为今后律师代理和法官裁判股东知情权案件提供参考、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款修订乃至未来修订《公司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和建议。

这次推送的只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后续我们会在一年内针对公司法领域的25个诉讼案由,逐一进行类似本文的梳理和分析。力争做到没有从事过公司法诉讼的年轻律师,只要阅读本书即可知道:(1)这个类型的案件原告一般怎么起诉?为了实现诉讼主张原告一般如何组织证据?(2)被告一般怎么抗辩、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如何反证举证?(3)针对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抗辩,法官一般会作出何种裁判?(4)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超出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现有判例显示法官已经作出了哪些倾向性的判决?通过这些梳理和分析,让代理律师和裁判法官真正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股东知情权之诉裁判要旨及诉讼指南》全文接近5万字,微信文字每篇最多只能推送2万字。为了提高阅读体验,我们将文章拆分为四篇文章进行推送。

股东知情权之诉裁判要旨及诉讼指南(四)

(十三)诉讼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16个判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2号]认为,“本案中,作为蓄能工贸公司的合法股东的黄曦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请求,并于2008年8月16日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公司未予正式答复。因此,黄曦的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公司不正式回复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函件,股东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蓝姆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渝民申1722号]认为,“对于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行使该项知情权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提起该项知情权诉讼原则上应当以公司明确拒绝或十五日内未答复为前提。……重庆蓝姆公司已经超过十五日未予答复,故,广州蓝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因此,不予答复构成阻碍知情权实现的理由,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OONEYLI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认为,“ROONEYLIMITED主张其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雍康公司发送了主张知情权的书面函件,但雍康公司未予答复,故其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公司不予回复股东函件,股东通过诉请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夏羽与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旦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23号]认为,“夏羽在2015年5月25日委托律师向今旦公司发出查阅的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便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今旦公司一审中承认夏羽的确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但未作出书面答复,夏羽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今旦公司二审期间所提夏羽‘没有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公司未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书面请求作出书面答复,股东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毛文龙、洪欣之等与浙江水泵总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719号]认为,“六名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水泵总厂提出了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书面请求,水泵总厂未书面答复,且在庭审中明确表明拒绝六被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基于水泵总厂对六被申请人的股东身份不持异议,应认定六被申请人提起知情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因此,公司不书面答复股东书面查询请求即满足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鹿园公司诉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6222号]认为,“中美金车公司对于鹿园公司提出的上述相关请求不予回复,已经实质上拒绝了鹿园公司的请求”。据此,可以推知公司若对股东查阅请求不予回复,即可默认为公司拒绝股东的权利要求。拒绝查阅的行为表现可以为明确的拒绝回复,也可以是不予回复。

7、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郑州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591号]认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履行了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的法定手续。张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申请为必须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不可以直接进行诉讼。

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喜阳拓展建材有限公司诉高坤凌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70号]认为,“向上诉人广州市喜阳拓展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分别邮寄《会计帐薄查阅函》,广州市喜阳拓展建材有限公司、钟志平、钟景芳、黄文镇为共同收件人,被上诉人高坤凌的该行为即是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开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胡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96号]认为,股东胡某某“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开蒙公司经营地及注册地寄送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书,申请书中亦载明了查阅的目的,即‘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此外,胡某某在快递件外壳‘内件品名’一栏内填写了‘复制查阅账簿、凭证及公司文件申请书’等字样,故其已经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履行了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的义务。”

1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汇聚实业有限公司与章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06号]认为,“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以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在诉前调解时汇聚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章某某查阅会计帐簿,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汇聚公司在章某某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仍表示不予同意,故章某某无需再次履行书面请求的程序,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处理”。

1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拓澜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邱某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01号]认为,“邱某某就此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上海柯讯快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其曾通过快递公司向拓澜公司递交了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书面请求。拓澜公司对于曾收到邱某某快递件的事实并不持有异议,只是表示其收到的快递件内容并非为邱某某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书面请求,但拓澜公司对此并未加以举证证明,故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当公司在收到邮件后,若认为该邮件没有提出查阅会计账簿要求,就要承担对此的举证责任,否则就需要确认股东已向公司提出过书面请求。

12、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覃恒等与柳州市利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95号]认为,股东“已经通过特快专递向利丰公司邮寄了查阅申请并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解和掌握利丰公司的运营和盈亏情况,虽然该邮件因利丰公司住所地无人员签收被退回,但邮件被退回是利丰公司变更住所地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及时告知股东所致,故应当视为覃恒、何英、覃凤宽、覃凤景、韦贤福、罗大胜、林永升已经提出了书面申请,对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本院亦予以支持”。

1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汇豪门业有限公司与袁庆强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38号]认为,“袁庆强寄送的股东会决议及律师函快递,汇豪公司虽然否认收到,但未能提供其公司员工名册否定该签收员工‘蓝贤坤’的存在,而且,从袁庆强提起本案诉讼起,汇豪公司即已清楚知悉袁庆强要求查阅的请求,至今仍未提供相关资料给袁庆强查阅,结合袁庆强提交的证据以及通过诉讼来实现查阅要求高成本、低效率的不合常理行为,本院认为汇豪公司抗辩称并未收到袁庆强提出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请求并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1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公司与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42号]认为,“周某要求行使其股东知情权的意思表示,已通过邮寄律师函的方式向公司作出,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情况下,周某作为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周某作为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现有经营状况等,其理由和目的正当。”股东通过邮寄律师函的形式,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方式,可以得到支持。

15、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韶军与云南恒裕光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五终字第50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是十五天答复期届满后才能提出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原告在一审提起诉讼时已经主张对会计账簿的查询,被上诉人公司在答辩中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双方针对在查阅目的是否正当的实体性内容已经产生争议,本案起诉历经一、二审已长达半年,仅以上诉人未依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就不具备诉讼基础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被上诉人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16、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中贸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利山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二终字第81号]认为,“被上诉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却未能严格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被上诉人在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也未得到公司书面答复拒绝查阅的情况下,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要按照《公司法》要求,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在未得到公司答复、拒绝查阅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股东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十四)股东知情权可查阅的文件的期限范围(3个判例)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OONEYLI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认为,“公司法并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设置时间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仍以满足股东查阅的合理目的为限……为保障ROONEYLIMITED实现正当的查阅目的,即能够获知雍康公司真实财务状况,ROONEYLIMITED行使知情权的时间范围当然不受涉案函件中指定日期的限制,而是应当覆盖雍康公司存续的整个期间”。因此,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的时间范围以满足股东合理目的为限,法律并未对股东知情权设置期限限制。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莞市日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月娇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69号]认为,“刘月娇作为日昌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日昌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注销之前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判决日昌公司提供自1997年3月11日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务会计账簿给刘月娇查阅,判项明确,并无歧义”。股东可以申请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注销之前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成华区宏威高新技术研究所与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川民申字第1943号]认为,“宏威研究所作为达宏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达宏公司从成立至今的会计账薄”。据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

(十五)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或复制的文件范围(6个判例)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国会与张国会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345号]认为,“张国会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包含两部分,一是要求查阅涉案年度内的会计报告,二是要求查阅涉案年度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作了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会计报告,没有规定其他限制条件,所以,原审判决濮阳国际公司应当提供涉案年度内的会计报告给张国会查阅适当,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顶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宝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49号]认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因此,裁判中以《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为依据,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此为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包含的内容。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2号]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也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据此,黄曦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因此,判决书认为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26号]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有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顶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宝康(BAOKANG YANG)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49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此,裁判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据,认为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此,股东对于这四项内容是可以进行查阅的,不止是总账。

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认为,“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在内的财务账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畴,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十六)股东知情权可否复制或记录会计账簿(8个判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2号]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也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据此,黄曦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故黄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黄曦请求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法律规定明确限定查阅范围,因此黄曦该诉请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应不予支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范力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3595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范力作为一得阁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但其要求对公司会计帐簿进行记录的请求,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对会计账簿进行记录。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夏羽与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旦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23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仅限于查阅,故夏羽请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与北京贵德和时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9866号]认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现王某认为其有权摘抄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讯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晋民终字第197号]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支持了明讯投资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摘抄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1992年至2008年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查阅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1992年至2008的会计帐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明讯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摘抄、复制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支持并无不当”。

6、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环保生态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与新会某某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1)江中法民四终字第9号]认为,“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因此某某国际公司要求复制新会某某公司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复制、原始会计凭证的查阅和复制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此,严格依据《公司法》,可以进行查阅、复制的文件只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可复制。

8、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穗林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克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1)厦民终字第2347号]认为,“该条款(《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并未规定股东可以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因此,穗林工贸公司认为王克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其为此而提出上诉,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只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不能进行复制行为。

(十七)可否查阅或复制经营合同、预算审核、项目资料等文件(5个判例)

1、股东要求查阅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分析、预算审核、相应月份的收入和资本预算的核对结果以及当月的资金来源和应用的报表,被依法驳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OONEYLI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原则上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主张知情权。因此,对于雍康公司章程中第12.2条(b)和(c)项规定,其内容是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向各方股东提供详细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分析、预算审核、相应月份的收入和资本预算的核对结果以及当月的资金来源和应用的报表(董事会需要时)。该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股东间的意思自治与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并不相悖,除了当月的资金来源和应用的报表系供董事会所需以外,一审法院对ROONEYLIMITED的主张均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原则上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主张知情权。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被依法驳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成华区宏威高新技术研究所与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川民申字第1943号]认为,“要求查阅或复制达宏公司成立至今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记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对于宏威研究所所提要求查阅或复制除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公司股东可以查阅或复制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会计账簿之外的公司其他资料的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部资料及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材料被依法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益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海海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2369号]认为,“关于益业公司要求中海海洋公司提供自其成立以来的全部资料及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享有股利分配权的同时,亦享有了解公司财产使用状况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权利,在合资经营合同中亦对于益业公司的此项权利作出了约定,但是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公司的经营权由董事会及公司的管理层掌握,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股东因其自身的性质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规定了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途径,即股东可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帐簿,来实现其对于公司现状的了解,并非所有公司的文件、资料,故对于益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股东要求查阅董事会决议,但是公司以未制作董事会决议抗辩并被法院采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如果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董事会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会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某与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530号]认为,“省粮科所公司首届董事长姜某某应公司要求移交给公司的相关材料等证据,均显示省粮科所公司关于合作建房事项仅形成过董事会会议纪要,并不存在董事会会议决议。吕某未能提供该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的直接证据,而是根据会议记录等几份材料中有“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结果”、“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建设问题还是按原董事会定的决议办”的表述以及省粮科所公司的答辩,推定省粮科所公司就合作建房事项形成过董事会会议决议,事实依据不足”。

5、股东要求查阅的相关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覃恒等与柳州市利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95号]认为,“股东主张的知情权的客体应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一般均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当中,若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所有信息事无巨细均要求查阅,将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也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股东)要求查阅的相关合同,实际上其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包括原始记账凭证)等可以了解……(股东)通过查阅上述文件,发现利丰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侵害公司或其合法权利的情形,可另行向该股东主张权利”。

(十八)民事调解书中可以借鉴的股东知情权实现方式(2个判例)

1、意思自治约定了查阅内容的范围和期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澳薪木业有限公司与林克航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调解书[(2009)辽民三终字第199号],“一、林克公司应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进行查阅、复制;二、林克公司应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澳薪公司提供查阅、复制人员的合法委托手续和执业证书;三、澳薪公司在收到林克公司查阅、复制人员的合法委托手续和执业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2004年至2008年9月25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林克公司查阅、复制,将2004年至2008年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提供给林克公司查阅。林克公司查阅、复制工作在澳薪公司住所地进行。林克公司查阅、复制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内完成。”

2、意思自治约定了查阅内容的范围和期间。查阅时间上本案例时间较短,没有约定查阅人员的具体资格和委托证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安力登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甘森利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调解书[(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5号]认为,“一、甘森利公司查阅安力登公司2005年1月21日至2006年10月25日期间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及2005年度华晖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中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及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附表),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现金、银行)等。二、查阅时间为2007年5月29日及5月30日上午。三、甘森利公司派三人到安力登公司财务室查阅。四、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十九)公司主张股东恶意诉讼阻却股东知情权(1个判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蒋正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57号]认为,“三石公司上诉认为蒋正刚作为监事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属恶意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公司认为股东提起的诉讼为恶意诉讼的时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恶意的存在,否则不能得到支持。

(二十)股东知情权案件涉外法律适用(1个判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江东方大王保险箱有限公司与蔡秀郎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4号]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即蔡秀郎认为吴江东方公司侵犯其股东知情权而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会计资料,由于蔡秀郎为德国人,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确定侵权行为地法律即我国法律作为解决涉案纠纷的准据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因此,由于此案股东为外国籍,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阅读提示

(1)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2)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3)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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