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王侠 亿企赢17win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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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今天我们以一个案例的形式,来解析一下此政策的财税处理。

【案例】A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无其他业务。2020年1月审计收入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含税价为40万元,此外购进的办公用品等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价值20万元,其中15万元的办公用品为2019年2月购入,其余5万元为2020年1月购入(已勾选抵扣进项)。2020年1月末及2月初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如下:

 1.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解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项服务是指,邮政、电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例>50%;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服务享受加计抵减15% 。A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并且其销售额比例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100%,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解析: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该会计师事务所当期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

解析: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400000×13%×10%+50000×13%×10%)-50000×13%×10%
          =5850-650
          =5200(元)

4.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当月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3000000×6%-(400000×%13%+50000×13%)+(150000×16%+50000×13%)-5200=146800(元)

   5.附列资料(四)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如何填写?

解析:

(1)先填附列资料(四)的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第6、7行;

(2)按照“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较,按较小一方抵减;

(3)填写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

  第11栏“销项税额”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实际抵减额”(附列资料(四))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2)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6.账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2000
  2月,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2000
  贷:银行存款          146800
  其他收益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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