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十不准!严禁在职教师校外补课!六大治理重点来了!

昨天,天津市下发《严禁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补课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以及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等文件,加强对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详细了解一下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

1.严禁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学校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

2.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招生入学录取工作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相关联。

3.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

4.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5.严禁学校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严禁以“开放日”“参观日”等名义提前招生,或给予学生任何招生承诺。

6.严禁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合理控制班额。

7.严格控制特长生的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需公示并报送区教育局审核。

严禁中小学组织有偿补课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补课

严禁中小学小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

天津市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一、 不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

二、 不准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

三、 不准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

四、 不准21:00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

五、 不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六、 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甚至干扰正常招生秩序。

七、 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八、 不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九、 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十、 不准趸收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大治理重点

据了解,从今年3月以来,我市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全面摸排,梳理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为专项治理行动做好前期准备。此次摸排包括: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中摸排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从街道、乡镇专项排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信息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普查登记信息中摸排校外培训机构。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登记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有8700多家,还有很多无证无照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各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将把握政策边界,突出治理重点,结合客观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一)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招生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三)对于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教学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四)对于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五)对于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以及授课时间超过21:00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六)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开展教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热点问答:回应家长关切‍

昨天,在动员部署会现场,记者就家长们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我市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

记者:有家长担心,专项治理行动开始后,是否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将要被关闭,这样会不会影响孩子正常的校外培训课程?

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这次治理首先是要严查没有办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这些机构依法依规办理证照。其次对于资质健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十不准”的相关要求,规范其办学行为。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一切校外培训机构,更不是剥夺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而是要规范校内和校外的教育教学行为,为社会提供更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服务。同时,此次专项治理不搞“一刀切”,目前教育部门正在重新梳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出台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目的就是让投资教育的办学者、守法经营的机构能够安心办学、发展壮大。

记者:此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是谁?百姓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不良办学行为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进行举报?

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区将在本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机构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明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此外,各区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市教委每月将各区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部门职责:打整体仗 出组合拳

在此前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闻玉东表示,此次专项治理,是由教育和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行动。各区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打的是整体仗、出的是组合拳。昨天的部署会也对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了明确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二是对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普查;三是组织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内容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重点负责鉴别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四是对教育部门管理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治理;五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于资质健全的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休眠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办学条件的,指导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培训”而未取得许可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三是在摸排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及时责令改正和移交。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治理;二是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期间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加强日常巡查、组织集中排查,及时发现无证办学培训机构,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

专家观点

针对我市就校外培训机构下发的系列文件, 天津市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肖庆顺认为:

1.有利于减轻学生课外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是校外辅导机构规范治理的根本目的。很多中小学生在正常的学校学习之后,参加各种各样的辅导班,辅导机构的办学良莠不齐,有些在教学质量和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上存在违规现象,一些家长和孩子看到别人的孩子校外补习,不得不参加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生负担,对辅导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所选择,能够减轻学生负担。

2.有利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秩序。校外培训机构火爆,很多家长让孩子参加很多辅导班,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以往在义务教育升学考试中可以加分,在国家和我市规范考试招生制度加分之后,这种现象有所缓解,但在很多家长看来,民办学校招生、个别公办学校的招生还是把培训机构举办的一些重要比赛成绩作为参考,他们也会觉得参加就比不参加好。此次出台的系列文件中,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能够把课外培训机构和考试招生制度相区别,更加强调招生纪律要求,切断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3.有利于规范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系列文件中规定严禁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补课,杜绝学校为培训机构提供场地,杜绝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补课,能够使学校和教师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提高质量,深入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学生,上好每一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教学质量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提高了,也就不需要在课外班中找齐,规范了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4.有利于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在的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些低劣的机构给培训机构和培训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文件中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实行分类管理,加强规范和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能够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质量,淘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使得真正有兴趣和需要的孩子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内容,而不是为了升学加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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