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集体活动出事,谁有责任?现在有新说法了!

近年来,因为组织老年人集体活动出事蛮多。前段时间,为此在法庭审理案件中根据律师辨论和有关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是:
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在活动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出问题,组织者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该组织者是义务的,不是盈利的团队。
现在组织者都印制免责协议书,要求大家签字。
律师说,就是不签约,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无责任,所以大家放心组织活动,有些赔偿都是编出来的,朋友同学战友等聚会如不是强行把对方灌醉,而是自愿饮酒都不将负法律责任。
请看看这段话,说得很有道理:
一、参加集体活动都是出于本人自愿,并且它有利于人体的身心健康,有利于避免老年人的孤独,可预防老年痴呆症。这是件好事,国家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二、参加活动的人都是具有独立思考和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一切行为后果只要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他人侵害,都应该自负。
三、参加活动出现了意外的人,绝大多数应该是本人自身有疾病,遇时爆发出来而已。如果却将责任推给参与者和组织者,这完全是一种变相的讹诈行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属或子女讹诈来的钱,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其子女享受,这是体现了不孝子女的蛮横不讲理。
五、如果法官这样判处,最终会造成严重的的社会后果,只能是有弊而无利。
如果是这样,谁还敢组织老年人活动?谁还敢参与活动?
组织和参加活动的人们都会提心吊胆,老年人的身心也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和创伤。
如果正常的老年人活动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那么:
一,这样的社会只是一个没有道德和良心所在的社会。
二,有的法官只不过是想所谓的搁平和揀顺而罢。
三,如果法官判处组织者有责,从而引发当事人因不平而引发疾病,最后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那是不是也该由法官负责赔偿呢?
为了维护老年人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朋友们,请把此内容转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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