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嘉莹论《红楼梦评论》(二)

《红楼梦评论》一文之长处与缺点之所在

从前面所介绍的全文概要来看,做为一篇文学批评的专著,《红楼梦评论》是有其长处也有其缺点的。先从这篇文章的长处来看,约可简单归纳为以下数点:第一,本文全以哲学与美学为批评之理论基础,仅就此一着眼点而言,姑不论其所依据者为哪一家的哲学或美学,在晚清时代,能够具有如此的眼光识见,便已经大有其过人之处了。因为在当时的传统观念中,小说不仅被人目为小道末流,全无学术上研讨之价值,而且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中,也一向没有人曾经以如此严肃而正确的眼光,从任何哲学或美学的观点,来探讨过任何一篇文学作品,所以我们可以说这种睿智过人的眼光,乃是《红楼梦评论》一文的第一点长处。第二,如我们在前面所言,中国文学批评一向所最为缺乏的便是理论体系,静安先生此文于第一章先立定了哲学与美学的双重理论基础。然后于第二章进而配合前面的理论来说明《红楼梦》一书的哲理精神之所在。再以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此书之美学与伦理学之价值,分别予以理论上之评价。更于最后一章辨明旧红学的诬妄,指出新红学研究考证所当采的正确途径,是一篇极有层次及组织的论著,这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也是前无古人的,所以批评体系之建立,乃是本文的第二点长处。第三,在《余论》一章中,静安先生所提出的辨妄求真的考证精神,使红学的研究能脱离旧日猜谜式的附会,为以后的考证指出了一条明确的途径,这是本文的第三点长处。

不过,尽管《红楼梦评论》一文有着以上的许多长处,可是它却无可挽回地有着一个根本的缺点,那就是完全以叔本华哲学为解说《红楼梦》之依据。本来,从哲学观点来批评一部文学作品,其着手的途径原是正确的。只不过当批评时,乃是应该从作品的本身及作者的生平和思想方面,来探寻作品中的哲学意义,此一哲学含义,与任何一位哲学家的思想虽大可以有相合之处,然而却不可先认定了一家的哲学,而后把这一套哲学理论,全部生硬地套到一部文学作品上去。而静安先生不幸就正犯了此一错误。因此在这篇论著中,虽也有不少精辟的见地,却可惜全为叔本华的哲学及美学所限制,因而遂不免有许多立论牵强之处。
叶嘉莹《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台湾源流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
第一个最明显的错误乃是他完全以“生活之欲”之痛苦,与“示人以解脱之道”做为批评《红楼梦》一书之依据,甚且对宝玉之名加以附会说:“所谓玉者不过生活之欲之代表而已”,这种说法从《红楼梦》本身来看,实在有着许多矛盾不合之处。首先,《红楼梦》中的“宝玉”决非“欲”之代表,静安先生指“玉”为“欲”,不仅犯了中国旧文学批评传统之比附猜测勉强立说的通病,而且这种比附也证明了他对于《红楼梦》中宝玉之解脱,与叔本华哲学中绝灭意志之欲的根本歧异之处,未曾有清楚的辨别。叔本华的哲学虽然曾受东方佛教哲学的影响,可是因为东西方心性之不同,所以其间实在是有着许多差别之处的。而最根本的一点差别,则是东方佛教乃是认为人人皆具有可以成佛的灵明之性,这纔才是人性的本质,至于一切欲望烦恼,则是后天的一种污染。所以佛教的说法乃是“自性圆明,本无欠缺”,其得救的方法只是返本归真,“直指本心,见性成佛”。这与叔本华把宇宙人生一切皆归于意志之表现的说法,实在有很大的不同。《红楼梦》一书中虽表现有佛家出世之想,然而其实却并不同于叔本华之意志哲学。如果“宝玉”在《红楼梦》中果有象喻之意,则其所象喻的毋宁是本可成佛的灵明的本性,而决非意志之欲。如在《红楼梦》第二十五回“通灵玉蒙蔽遇双真”一节,作者便曾藉着癞头和尚的口中说过:“那宝玉原是灵的,只因为声色货利所迷,故此不灵了”。而且在书中开端作者也曾叙述这宝玉原是经女娲氏锻炼之后遗在青埂峰下一块未用的灵石,虽曾降世历劫,最后仍复回到青埂峰下。从这些记叙来看,则此“玉”之不同于叔本华的意志之“欲”,岂不显然可见。再则静安先生全以“灭绝生活之欲”“寻求解脱之道”为《红楼梦》一书之主旨所在,如此则宝玉之终于获得解脱,回到青埂峰下,岂不竟大似西方宗教性喜剧,这与全书的追怀悼念的情绪,也显然有所不合。三则静安先生在第四章论及《红楼梦》之伦理学上之价值时,对于叔本华哲学之以解脱为最高之理想,也曾提出了疑问说:“夫由叔氏之哲学说,则一切人类及万物之根本一也,故充叔氏拒绝意志之说,非一切人类及万物各拒绝其生活之意志,则一人之意志亦不可得而拒绝,……故如叔本华之言一人之解脱,而未言世界之解脱,实与其意志同一之说不能两立者也”。其后静安先生在其《静安文集》自序中,也曾提出过他用叔本华哲学来批评《红楼梦》之立论,其中原有疑问,说:“去夏所作《红楼梦评论》,其立论虽全在叔氏之立脚地,然于第四章内已提出绝大之疑问”。既然静安先生也已经承认了叔本华之哲学本身就有着矛盾疑问之处,然则静安先生自己竟然想套用叔氏的哲学来评论《红楼梦》,则其不免于牵强附会的误解,当然也就从而可知了。

除去以上我们所提出的用叔本华哲学来解说《红楼梦》的基本的错误之外,这篇评论还有着其他一些矛盾疏失之处。其一是静安先生既把《红楼梦》的美学价值,建立在与伦理学价值相联络相合一的基础之上,因此当其以“解脱为最高之理想”的伦理学价值发生疑问而动摇之时,他的美学价值的理论基础,当然也就连带着发生了动摇。何况静安先生于论及《红楼梦》之美学价值时,不过仅举叔本华的三种悲剧为说,而对于西方悲剧之传统,及美学中美(beauty)与崇高(sublime)之理论,也未能有更深刻更正确的理解和发挥。而且,当静安先生写作此文时,对于曹雪芹之家世生平,以及后四十回为高鹗及程伟元之续作的事,也还完全没有认知,因此他在第三章所举出的第九十六回宝玉与黛玉最后之相见一节,当然便也决不能做为《红楼梦》一书美学价值之代表。凡此种种当然都足以说明静安先生以西方之哲学及美学来解说和批评《红楼梦》,在理论方面实在有着不少疏失之处。

总之,《红楼梦评论》一文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其主要之成就,乃在于静安先生所开拓出的一条有理论基础及组织系统的批评途径,而其缺点则在于过份依赖西方已有的成说,竟想要把中国的古典小说《红楼梦》,完全纳入叔本华的哲学及美学的模式之中,而未能就《红楼梦》本身真正的意义与价值,来建立起自己的批评体系,其成功与失败之处,当然都是值得我们做为借鉴的。

(未完待续)

本文原题为《从王国维﹤红楼梦评论﹥之得失谈到﹤红楼梦﹥之文学成就及贾宝玉之感情心态》,发表于《文学与文化》(2019年第3期),为方便阅读,删去部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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