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适用资产减值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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