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先从修改行政法规入手

规范行政权力先从修改行政法规入手

有些行政审批为何出现放而不去、

下而不实的现象,

原因就在于,

相关的行政法规仍在起着支撑作用,

所以,必须先对行政法规进行修改。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如《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应当说,这些条例都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既有工作需要,也有现实考量,有的则还带有比较明显的特殊时期的特殊环境、特殊背景、、特殊需要。从总体上讲,这些行政法规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企业和居民的市场化、法制化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很多行政法规的内容也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甚至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阻碍行政效率提高、阻碍企业和居民创业创新的因素。所以,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

事实也是,简政放权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按照市场化要求办事,就是要在法治框架内给企业放权、给居民松绑,能够让广大企业和居民按照法制化、市场化要求创业创新。恰恰是,有些行政法规,由于是在特殊时期制定的,或者是在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制定的。因此,与简政放权、甚至与法律的要求也相差较大,根本不利于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创新,不利于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行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唯有对这些行政法规进行调整与优化、修改与完善,才能推进简政放权,才能满足广大企业与群众创业创新的需要,释放创业创新的动能。

而国务院此次做出的对15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毫无疑问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因为,从修改的情况来看,这些被修改的部分,确实都已经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放管服条件。因为,相当一部分条款,都是行政机关自设的门槛,是为部门争权,而不是从大局考虑所设定的条件。如需要某某部门批准、需要某某部门同意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将这些条款取消,才有可能避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问题的再发生。要知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是不应当集中于部门的,是不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的“私有产物”的。我们常说,权力属于人民。那么,行政权力也必须站在人民的利益角度出发,一切为人民利益考虑,才有可能属于人民。否则,就会成为部门产物,甚至成为少数人的权力工具、谋私工具。显然,这是与市场经济完全不相符的,也是与行政体制改革背道而驰的。

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为什么要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为什么要对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整合,道理很简单,就是要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增强依法行政水平、避免职能交叉、相互推诿、避免公权力异化、避免出现更多灰色和黑色地带。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的行政法规自然也就需要调整、需要修改了,行政机关也就不能再举着行政法规不放权了。

实际上,除此次已经做了修改的15部行政法规外,象行政许可方面的很多规定,也是需要赶快调整的。因为,按照放管服要求,一方面,很多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取消或下放审批权,但是,相关规定并没有同步改革,因此,很难执行到位,甚至会成为一些部门不予放权的“尚方宝剑”;另一方面,如果行政许可方面的改革不同步到位、不对相关的法规进行调整,如何管、如何服务就成了问题。这方面,显然也是与简政放权相矛盾的,是很难让放管服协调运行的。

从总体上讲,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放管服务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市场化水平较高情况下必须做出调整与优化。前提是,必须协调一致、政策与法规联动,尤其是行政法规,必须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必须将不利于简政放权的条款进行修改。否则,实施中的矛盾太大、阻力太多、障碍太明显,一些部门就会将其当作不愿改革的挡箭牌,就有可能出现形改神不改、外改内不改的现象。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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