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收藏!这份“破产案件办理时间表”你值得拥有
陈思洋 律师
siyang.chen@dentons.cn
执业领域:银行与金融;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
在破产程序中,相关各方特别是法院、管理人对于时间的把握至关重要。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每种破产程序包罗万象、又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法定期限各有不同,稍不留神就容易记混、记漏,后果很严重!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特殊资产法律服务团队为大家贴心整理了《破产案件办理时间表》,里面记录了三大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及法定完成时限。有了它,再也不用担心错过时间啦!
一、破产清算案件办理时间表
破产清算案件办理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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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程序事项 |
法定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通知债务人 |
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 |
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情形 |
2 |
债务人异议 |
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 |
|
3 |
裁定受理 |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或收到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 |
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4 |
送达受理裁定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5 |
通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材料 |
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应提交材料包括: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6 |
送达受通知已知债权人理裁定 |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
7 |
发布公告 |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
8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至三个月 |
债权申报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可同时开展 |
9 |
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
|
10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11 |
债权异议 |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提交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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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宣告破产 |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13 |
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 |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
14 |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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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法院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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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破产程序终结并公告 |
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 |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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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办理注销登记 |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 |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二、破产重整案件办理时间表
破产重整案件办理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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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程序事项 |
法定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通知债务人 |
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 |
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情形 |
2 |
债务人异议 |
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 |
|
3 |
裁定受理 |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或收到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 |
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4 |
送达受理裁定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5 |
通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材料 |
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应提交材料包括: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6 |
通知已知债权人 |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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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布公告 |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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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至三个月 |
债权申报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可同时开展 |
9 |
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
|
10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11 |
债权异议 |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提交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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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人或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经申请可裁定延期3个月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13 |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
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 |
通常情况下,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不安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法院一般应当先行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
14 |
管理人通知各方参会 |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先将所有的债权人按照债权人的类别进行分组,如: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 2、职工债权组 3、税款债权组 4、普通债权组 5、出资人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15 |
各表决组均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16 |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二次表决 |
合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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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二次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18 |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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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
收到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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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 |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20 |
提交监督报告 |
监督期届满时 |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
三、破产和解案件办理时间表
破产和解案件办理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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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程序事项 |
法定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债务人申请和解 |
直接申请或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仅债务人享有和解申请权 |
2 |
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申请和解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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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院裁定和解并公告 |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
4 |
召集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草案 |
/ |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5 |
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