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板货物:不受《海牙
英国高等法院裁定,对于船舶装运甲板货,如果提单中合并了甲板货除外条款,那么船东对甲板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ELIN”轮本航次装载了201包货物,从泰国驶往阿尔及利亚。该批货物已签发提单,货物描述如下:
“根据甲板货物装载清单,其中70包甲板货的承运风险由发货人或/和收货人或/和货方承担。承运人和/或船东和/或船舶不承担该甲板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
提单背面条款的标准措辞包括:
“(c) 承运人对甲板货物及活畜,无论是在装船前、卸船后、或任何情况下由其他承运人保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货物灭失或损坏。货物权益人/货方声称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船东未能在开航时恪尽职责保证船舶适航,或未能妥善、谨慎地装载、积载、搬运和照管货物所致。
在一个案件审理会议上,Picken J.下令对甲板货物的案子进行初步判定:
“就[提单]的本意而言,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甲板上所载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包括因不适航和/或被告人的疏忽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被告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高等法院法官Stephen Hofmeyer QC裁定,对积载在甲板上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船东不承担责任。
他指出,在甲板上运输货物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因此,甲板货物在法律上被区别对待。在甲板上运载并在提单中注明的甲板货物不属于《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所指的“货物”。船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签订不受规则约束的装运合同。
在英国法中,如果合同的一方想要排除或限制其责任,就必须使用明确的词语,而这些措辞对试图依赖它们的一方具有限制性。
在此案中,法官认为提单上的措辞是清晰而明确的。他指出,事实上很难想象出比“howsoever caused”范围更广的豁免措辞,在过去的100年里,“howsoever caused”已经成为排除疏忽和不适航责任的经典措辞。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初步审判上,基于提单的本意出发,船东不承担任何甲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包括由于船舶不适航和/或船东疏忽而导致的甲板货物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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