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 | 研修第3课:石化行业排污许可中VOCs管控要求
研修第3课: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中VOCs管控要求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冉丽君)
[文字由小E根据课件内容整理]
一、概述
1.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基础制度。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
效果体现:
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2.总体思路
3.许可证主要内容
二、管控要求
1. 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定义
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3.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管控原则
(1)管控源项
(2)许可量
4.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
(1)管控源项
(2)许可量
5.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根据排放标准确定
有机废气排放口(除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外)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7%;
无组织排放废气,包括储运、装载、收集、泄漏检测、运行维护、非正常工况等运行管理要求。
6. 监测
企业边界监测频次为季度或年;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为季度或半年。
7. 合规判定
包括许可事项合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a. 根据《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b. 环境保护部发布新的核算方法后,从其规定。
感谢来自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冉丽君老师的精彩讲课。
如果大家对以上讲课内容感兴趣,欢迎给小E留言做进一步的交流与讨论。
编辑: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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