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杨梅┃探望权起诉状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尽量配合,认为探望权遭到侵犯或者产生探望权纠纷了,怎么办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探望权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

被告:叶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具体方案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 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X抚养权归被告叶XX,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方离婚后,被告叶XX(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