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应收账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是否发生应收账款损失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可以扣除,如何扣除呢?

一、什么样的应收账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答:以下三种情况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可税前扣除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如何理解?

答:账面已核销坏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么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要么核销已计提“坏账准备”。

注意,确认减值损失,不叫“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发生了减值,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参见:《坏账准备与坏账损失相关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三、应收账款损失,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建议企业按税法要求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备税务局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四、应收账款损失,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答:不需要,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从2017年开始,由企业自行判断,留存资料即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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