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通奸,伪装捉奸,最终把儿媳强奸:地狱恶魔?还是世间败类?

唆使通奸,假装捉奸,以此胁迫将儿媳强奸,如何定性公公的行为?

01乱伦的问题

【案情介绍】
滕某林与王某是公公和儿媳关系。
偶然间,滕某林知道王某与他人通奸,老滕心里就埋下了邪恶的种子,多次向王某提出非分要求,均被王某严词拒绝。
不过,老滕是个执着的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某日,滕某林和邻居董某元晚饭后在院里乘凉,滕某林偷偷告诉董某元,王某与他人有婚外情,自己也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却坚决不同意。
董某元一听,蠢蠢欲动的心就开始活泛开了。
滕某林接着又说:“只要是外人,她都肯发生性关系”,并鼓励董某元也去试试。
董某元没想到还有如此好事,就更加跃跃欲试了。滕某林见董某元答应了,说到时他去“捉奸,再借机迫使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董某元心领神会,二人一拍即合。
之后,董某元蹑手蹑脚地进入王某房内,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滕某林也没闲着,他一直在房外等待机会,待董某元差不多“完事”时,滕某林便突然闯入房内“捉奸”。
见此情况,王某的尴尬,可想而知。
董某元遂借机逃跑。
然后,滕某林就以去王某娘家理论相威胁,进而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无奈天不遂人愿,最后因为滕某林个人生理问题,强奸未能得逞。
——案例出自《刑事审判参考》第395号案例

02 强奸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强奸罪?
答案其实很简单: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最后在妇女不情愿情况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这就是强奸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
发不发生性关系,和谁发生,在哪里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也同样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
既然是每个人,当然更包括女性。
所以,只要违反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上述案例,腾某林以“捉奸”“回婆家理论”相威胁,并采取殴打手段,逼迫王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最终强行实施了性行为,显然构成了强奸罪。
至于最后未能成功,那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只对量刑有影响,定强奸罪,是没有问题的。
有人肯定要问了:董某元构成什么罪呢?
实际上,董某元应该是滕某林的“帮凶”,学名叫帮助犯。
在老腾的循循善诱下,董某元积极配合,二人共同谋划了通奸、捉奸、再强奸的一整套流程。
腾某林要先“捉奸”、再“强奸”,董某元“心领神会”。
二人一唱一和,配合默契,很明显,腾某林的目标能够达成,董某元功不可没。
那么,给董某元颁发个“帮助犯”的证明,完全没有问题。

03 通奸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所谓“忠实”,大家应该都明白,就是不能背地里背叛对方,不能在外面乱不正当男女关系。
更不能想着“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齐人之福。
更直接点,夫妻关系讲究的是专一和排他,坚决抵制第三者介入,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
毕竟,我们国家规定的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多夫多妻”制。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董某元和王某之间,尽管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并不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问题,更不存在强行发生关系的问题。、
他们之间发生关系不合法,道德上应该被指责,但却并不犯罪。
他们的行为应该属于“通奸行为”。

04 轮奸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处罚很重,轮奸处罚更重,因为情节更恶劣。
所谓“轮奸”,按照字面理解一点问题都没有——轮流强奸。
可见,构成强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人数多人,也就是至少两人以上。
2.多人之间必须存在沟通,如果各人各自独立完成的强奸行为,也不构成强奸。
3.都采取了强制性手段。
4.均违背了妇女意志。
具体到上述案例,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若要认定轮奸,则至少还要有其他人存在强奸行为才行。
而董某元和王某仅仅是通奸行为,并不是强奸行为,也就是说目前只存在一个强奸行为,那就不可能存在“轮奸”的问题。
毕竟一个人,就绝对不可能存在轮流的问题。

04 案件的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滕某林,董某元二人均构成强奸罪,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滕某林系实行犯、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董某元属于帮助犯、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正所谓: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响声太大,反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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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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