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常见职官名称详解
1.郡守
郡的行政长官,始置于战国。战国各国在边地设郡,派官防守,官名为“守”。本系武职,后渐成为地方行政长官。秦统一后,实行郡、县两级地方行政区划制度,每郡置守,治理民政。汉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年),改称太守。后世惟北周称郡守,余均以太守为正式官名,郡守为习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2.刺史
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又称部),各州任免刺史一人。此时的刺史为监察官,受御史中丞管辖,监察本州郡县官,秩八百石,较太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期间名称多次反复,汉灵帝时,改刺史为州牧,位居太守上,掌握一州军政大权,成为一级地方行政长官。魏晋南北朝时,以刺史领州,都督诸军事衔。隋文帝废郡,以州领县,则刺史与前代太守无异。隋唐时期,炀帝、玄宗、武则天都曾经废州改郡,不久仍其旧。晚唐五代时,节度使、观察使所领诸州不得径自奏事上计,节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导致刺史职任渐轻。宋代刺史成为专供武臣迁转的虚衔。
3.知州
宋代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明、清以知州为正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
4.太守
秦时设郡守,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之最高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历代沿置不改。南北朝时期,新增州渐多。郡之辖境缩小,郡守权为州刺史所夺,州郡区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废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5.知府
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长官。唐以建都之地为府,以府尹为行政长官。宋升大郡为府,以朝臣充各府长官,称以某官知(主管)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为府的行政长官,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6.郡尉
秦汉时掌管一郡的军事长官,后来改称都尉。
7.郡丞
为郡之副长官,掌管文书、治安。
8.主薄
各级主官属下掌管文书的佐吏,常参与军政要事。
9.督邮
汉代各郡的重要属吏。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达政令兼司法等。
10.二千石
为郡守(太守)的通称。汉郡守俸禄为两千石,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史(上)》认定:汉代1石=2市斗,1市斗=13.5斤,1石=27市斤粟。所以两千石相当于54000斤小米。
11.别驾、长史、司马、参军
四者皆为唐时刺史的属官。也泛称为从事。州别驾辅佐刺史,总理众务;长史掌一州兵权;司马位于别驾、长史之下,用于安排贬斥之官;参军辅佐长史参谋军务。
12.通判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13.郎
战国始置。帝王侍从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称。其职责原为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顾问差遣等侍从之职。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
14.侍中
秦朝始置,即原丞相史,往来殿中奏事,故名侍中。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之一,文武大臣加上侍中之类名号可入禁中受事。西汉武帝以降,地位渐高,等级直超过侍郎。魏晋以后,侍中往往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唐宋该职得以沿置以至元。元以后废止。
15.京兆尹
西汉京畿地方行政长官。为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之一。
16.给事中
秦置,给事中是附加的衔称,任何官职如将军、列侯、九卿,加上给事中之头衔,可出入宫庭,因给事殿中,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讨论政事,故名给事中。隋唐以后,成为门下省之属官。给事中可直接面圣弹劾百官,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
17.吏部尚书
六部中吏部的最高级长官,掌管全国文武官吏考核赏罚。
18.都尉
秦时以郡尉为郡守的辅官,主领军事。西汉凡人口达二十万的郡,便举郡尉一人,禁备盗贼。汉景帝时将郡尉改为都尉。汉武帝除新设各地都尉外,还在中央新设大量特定名称的都尉之职,主要负责特定事务而不限于武事。如驸马都尉掌随驾车马,由于常由帝王女婿担任,后世通称驸马。
补:校尉
校尉为部队长之意,是军队的实际掌控者。汉朝时校尉达到鼎盛时期,其地位仅次于各将军。
19.中尉
战国时赵国初置。秦汉时为武职,掌京师的治安警卫。武帝时,改称执金吾。
20.太尉
中国秦汉时中央掌武事的最高官员,后逐渐成为虚衔或加官。
21.廷尉
秦置,为九卿之一,管理天下刑狱。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
22.总督和巡抚
明初总督和巡抚只用于临时任命京官巡查地方。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的是督抚制。当时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
23.庶吉士
亦称庶常,是明、清两朝时翰林院内的短期职位。由通过科举考试中进士的人当中选择有潜质者担任,目的是让他们可以先在翰林院内学习,之后再授各种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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