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不能同工同酬?需警惕村规民约违法现象
半月谈评论员 王俊禄
“村内做小工的报酬,每天男性130元,女性100元”“村内工程金额1万元的,参与招投标者必须为本村村民”“违反村里垃圾分类规定,张榜通报、罚款”“严重违反村规民约,扣除合作社分红、取消农保集体补贴”……在东部某“明星村”宣传栏里,这些条款在“村规民约”中赫然在目,村干部对这些“经验”津津乐道。
“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是新中国妇女解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体到这个村,如果劳动强度和工作量明显男性高于女性,适当区分价差有其合理性;但如果该工作并无因性别引起的明显区分,那么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用同工同酬。“一刀切”地相差30%,有违法律精神。
同样,招投标须本村村民、对村民张榜通报或罚款、取消农保集体补贴等举措,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在小微权力运用、行政处罚主体、处罚方式等方面存在争议。
农村一些“老大难”问题,或许“土办法”“强手腕”一时很有效,但不能超越法律底线而滥用。如此前某村针对上访问题出台村规民约条款:“无正当理由、未经村两委许可的上访行为,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后当地及时叫停,并对所有村规民约进行规范性审查。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村规民约能有效约束群众的行为规范。但对于少数“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也要及时清理规范。
2018年底,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规范、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要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内容上,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妨碍和侵犯个人、集体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在执行监督上,厘清村规民约与法律、道德的关系,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
一项违法条款,或许只是基层治理的冰山一角。相关地方和部门有必要针对当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中存在的制订程序不规范、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乡镇备案审查执行不到位、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开展系统排查梳理,实施有针对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