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为员工报销汽油费及为他人发放礼品未缴税被查补税
赵东方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21-09-26
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充公告)
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地税一稽罚告〔2017〕11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一稽罚〔2017〕10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7月19日对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2014-2016年期间为员工报销汽油费及为本公司以外人员发放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公司应补缴2014-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69,688.24元。公司已于2017年7月18日补缴上述税款。
二、处罚决定说明
鉴于上述事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4,844.12元。以上应缴款项,限公司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上述少缴的税款,公司已全部缴清,并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3.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已按要求将罚款全部缴清。鉴于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地税一稽罚告〔2017〕118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一稽罚〔2017〕108号)
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