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科普|复工必看:危险源辨识及隐患排查知识全面讲解,对照自查!












危险源辨识常识

1危险源

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2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分类


(一)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三)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四)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五)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六)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3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就是识别危险源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危险源辨识不但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而且必须对其性质加以判断。目前,已经开发出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有几十种之多,如安全检查表、预危险性分析、危险和操作性研究、故障类型和影响性分析、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LEC法、储存量比对法等。

事故隐患

隐患,是指隐藏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

事故隐患,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归纳为21大类: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

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要注意检查以下较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有11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人的主要直接原因。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

10、不安全装束。

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二、物的安全状态

主要有4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物的主要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三、管理上的缺陷

主要有7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管理上的主要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或者不健全。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

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一、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是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辨识的基础。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6类: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

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设备设施其它缺陷。

2)防护缺陷

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它防护缺陷。

3)电

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它电危害。

4)噪声

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它噪声。

5)振动

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它振动。

6)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X射线、g射线、a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

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它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它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

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它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

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

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它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

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它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

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它标志缺陷。

15)其它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

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

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它腐蚀性物质。

5)其它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细菌、病毒、其它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它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

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它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它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

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其它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

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它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

误操作、违章作业、其它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它错误

5)其它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2参照事故类别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可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20类。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

 选用哪种辨识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的辨识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1)对照、经验法

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2)类比方法

 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事故树等。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主要内容

1、厂址

从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周边环境、气象条件、交通运输条件、消防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

2、厂区平面布局

(1)总图:功能(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分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朝向、风向、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2)运输线路及码头: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

3、建(构)筑物

耐火等级、结构、防火、防爆、安全疏散、朝向、采光、运输通道等。

4、生产工艺过程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物料)、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

5、生产设备、装置

(1)化工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

(2)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

(3)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4)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5)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危险品库等。

(6)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有害作业部位。

(7)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36项安全距离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7、高坠半径


主要依据: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    R根据hi规定如下:a)当2m≤hb≤5m时,R为3m;b)当5m<hb≤15m时,R为4m;c)当15m<hb≤30m时,R为5m;d)hb>30m时,R为6m.《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8、工厂车间布置


主要依据: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 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2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3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主要依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8.6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8.6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主要依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16.2.4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主要依据: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7、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6)

18、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0)

19、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3)

20、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

7图-10图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21、防火间距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3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主要依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3

23、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甲乙拱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5米和20米;甲乙浮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2米和15米;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0米和12米。泵房和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7

24、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5.3

25、高层建筑疏散


主要依据:高层医疗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3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5米,疏散楼梯宽1.3米。其它高层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2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3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疏散楼梯宽1.2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主要依据:通行汽车,宽度>3 m;通行电瓶车,宽度>1.8 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 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 m。未查到相关标准,但在注安考试教材中有明确说明。

27、厂内道路宽度


主要依据: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4.5米;

2、次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3、支道,3.0米—4.5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3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A、≤3t叉车: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米;

B、5t叉车: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1条第二款

28、焊接作业距离


主要依据: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主要依据: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之间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2 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2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4.2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1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2.1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不宜大于11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体》(GB4053.2-2009)5.2.2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以上高度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不小于1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1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主要依据:各种商品不应直接落地储存,一般应垫15CM以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31、电线管线距离


主要依据: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主要依据: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32、电线敷设高度

主要依据:护套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水平敷设:室内2.5米;垂直敷设:室内1.8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

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9

33、配电箱距离

主要依据:

进人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2.2.4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

34、电灯和风扇距离


主要依据: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 5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

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 5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8.1.6

35、开关插座距离

主要依据: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

为0. 15m-0. 20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同型号并列安装高度宜一致,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

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

距地不应低于1. 5m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36、仓库五距


顶距

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面之间的距离,

一般为30厘米以上

(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

顶距的作用:如发生火灾货物燃烧时,可防止大火直接燃烧至屋顶,导致房屋起火。


灯距

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货物之间的距离,通常大于50厘米。

灯距的作用: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货物时灯具产生的热量将货物引燃。


墙距

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一般为50厘米以上。

墙距的作用:便于通风散潮和防火,如发生火灾,可供消防救援人员出入。


柱距

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一般为30厘米。

柱距的作用:发生火灾导致货物起火后,如果货物紧挨着柱子,大火会对柱子直接灼烧,导致柱子的结构发生变化,逐渐尚失对房屋的承重,最后可能造成房屋整体垮塌。


垛距

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一般为100厘米。

垛距的作用:为了防止货物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同时,还要注意:仓库内的货物在堆放时,不得圈占、堵塞消防设施,并应与仓库内的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仓库内主要通道的距离不少于2米!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都可称为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目前,国际上是根据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出发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在欧盟的塞维索指令中列出了180种危险、有害物质及其限量。

我国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重大危险源都要进行安全评估、检测,并按照评估、检测要求采取重点监控。

(每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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